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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忠:预防能源领域职务犯罪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11-03 来源:中国电力报

    预防职务犯罪,要紧紧盯住“权力寻租”源头。能源领域的“权力寻租”违纪违法事实启示我们,犯罪分子动用的是“行政许可权”。因此,治理“权力寻租”顽疾,首先应当在行政许可职权的源头上下真功夫。尽管这方面工作千头万绪,但根本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从严规范各个层级、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行政许可业务活动,特别是要把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实体性规定和程序性规定落到实处,把公开、透明运作落到实处,最大限度消除少数人说了算、自由裁量空间和随意规避变通行为。坚决避免出现执法源头上的弱化、错位。

    预防职务犯罪,要坚持深化改革,转化职能,简政放权,切实把该放下去的审批权放下去,该还给市场的权力放还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这方面的监督,还有待在实施的主体上、常态化的机制上进一步加以完善,坚决避免出现名不副实现象。

    预防职务犯罪,要从近期披露出的多发频发腐败案件中,探索新思路、新途径、新方法,特别是要按照十八大要求,从“规范权力运行”、“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高度,健全和完善治理能源“权力寻租”相关制度,突出三个重点:一是解决好制度失灵问题,形成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不因人事变更而废弃的刚性约束,形成实现干部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的规范化、常态化运作机制。二是解决好“底线”问题,必须明确各个层面、各个岗位的行使职权的“底线”,不能模棱两可,更不能留出随意操作空间;必须明确守卫“底线”的责任,纵向逐级传导下去,横向分解到岗到人,做到行之有规、督之有据、查之有凭、责之有实;必须明确突破“底线”的后果,使全体干部职工都明白,守护底线的办法是什么、触及底线的后果是什么、越过底线的结局是什么,坚决防止能源管理中权力运行的“暗箱操作”、“制度失灵”、“行为失范”。三是通过进一步健全完善静态监督的制度和运作机制、动态监督的重点环节与关键节点相结合的办法,下大气力扎牢“治未病”源头管控的制度笼子,“治既病”的行政许可实施过程的制度笼子,“治病甚”的查案办案事后惩治的制度笼子。建好用好使职务犯罪“不易犯罪”、“不敢犯罪”、“不能犯罪”的防火墙。

    预防职务犯罪,还要针对新形势下违纪违法者主观方面的特征和根源,解决好严格“自律”和从业操守问题,形成“不想腐”的思想基础和正确的价值观、权力观。重点是通过持之以恒、确有实效的思想教育,认清能源管理者手中职权的本质属性,弄清楚管理者本身“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解决好向上提升管理者职业道德、管理操守、品格修养重大课题。通过常态化、形象化的警示教育,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作者系国家能源局纪检监察室正处级纪律检查员、监察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