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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顺:关于权力与制度关系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4-12-02 来源:中国电力报

    权力的内容要有严格的制度规定,这是“权力”与“制度”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权力的内容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规定,就可能导致“权力无边”、“权力无常”,最终因没有约束、权力失控而导致腐败现象发生。以项目审批权为例,必须建立一套严格的制度,对于一个项目,政府为什么要批、凭什么批、批什么内容、怎么批等要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缺少相关规定,或规定太笼统、模模糊糊,就很可能导致无“法”可依、个人裁量权过大而滋生腐败。刘铁男等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产生,与项目审批制度不完善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一是缺少规划、规划滞后或者规划流于形式,“墙上挂挂、纸上画画”,与项目严重脱节;二是项目审批缺乏科学的办法和流程,自由裁量权过大;三是审批程序不透明,本应公开透明的东西反而搞成了“秘密”,甚至成了少数人寻租的手段。

    权力的运行要有严密的制度监督。如果说对权力内容进行制度规定是解决“应该怎么做”的问题,那么对权力运行进行制度监督就是解决“是否这么做”的问题。有人说,目前我们缺少的不是制度和规定,缺少的是对相关规定的严格执行和监督。就项目审批而言,既要给项目审批等“权力”立制度、定“框框”、画“圈圈”,同时也要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让相关制度得以落实,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具体来讲:一是规范和优化项目审批流程,比如重大问题坚持上局长办公会,以便集体讨论决策;二是梳理权力清单,并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三是推行政务信息公开,使每个人都拥有平等享用信息的权利,不给任何人以权力寻租的空间;四是推行网上办公,使审批过程透明、公开。

    权力越界了要有严厉的制度惩戒。要真正实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仅有制度规定和制度监督还不够,还必须包括制度惩戒。如果没有制度惩戒,制度规定和制度监督就会流于形式。制度建设不仅要解决“不能腐”的问题,还要解决“不敢腐”的问题。要做到“不敢腐”,就必须建立严厉的惩戒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惩治腐败。公权私用、权力越界往往由于违法违纪成本低廉所导致。犯罪分子之所以敢贪赃枉法,往往就是抱有侥幸心理,认为法不责众,或即使有事也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因此,要严格执行党纪国法,从法律和制度层面着手,建立完善国家法律体系,夯实问责机制,构建责任倒查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同时强化举报监督机制、深化拓宽罪责监督渠道,让违规操作者时刻处于“莫伸手、伸手必被捉”的压力下。严厉的惩戒机制是制度规定和监督机制能够有效执行的保证。

    无论是严肃的制度规定、严密的制度监督还是严厉的制度惩戒,只能解决“不能腐”和“不敢腐”的问题。要真正做到“不想腐”,还得从思想源头抓起,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能力。只有多措齐施、多管齐下,才能真正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工作机制。

    (刘德顺 作者系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