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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平:廉政监管无小事
发布时间:2015-01-06 来源:中国电力报

    一、筑牢防范廉政风险思想防线。作为监管机构负责人,要充分认识自身单位的廉政风险,筑牢反腐败的思想防线,特别要消除“三无”错误观念的影响。

    一是腐败与己无关论。有的人认为能源监管派出机构没有像国家能源局专业部门那样的审批权力,也没有像地方政府领导那样掌握矿产资源的分配权,为监管派出机构腐败风险低而感到庆幸。事实并非如此,国家能源局监管派出机构有行政许可权力、行政处罚职责、调解各方经济利益的功能,也有对监管对象实施通报的可选择弹性空间,影响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执法公平和公正行使权力的寻租风险始终如影随形。

    二是预防腐败无力论。有些人认为群体性腐败是政治生态问题,是“羊群效应”,个人乃至一家单位无力回天。此种观点即是当前社会系统性、塌方式腐败,以及产生“人在江湖,身不由己”随波逐流现象的思想基础,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务必高度警觉。

    三是惩治腐败无为论。也有人认为腐败高发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现象,发展市场经济难免会产生腐败,表现出无为的精神状态。殊不知,腐败漫延与惩治不力密切相关,必须防微杜渐、群防共治,才能营造社会浩然正气。监管机构要深刻认识到坚定操守、洁身自好是惩治腐败的正能量,必须认真抓好身边人,守好自家门。

    二、夯实廉政监管能力基础转职能需要廉政促进。国务院要求“大量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后,政府管理要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宽进严管”。能源监管的主要任务已转向对国家规划、计划、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履行监管职责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地方、企业利益,乃至发生冲突,要不辱使命务必保持行为廉洁,以过硬的作风保证有效的监管。

    严执法需要廉政保证。明代曹端在山西霍州署衙曾立碑,上面书写 “公生 明、廉生威”六个字,告诫人们必须以自身清廉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权威。监管机构长期以来存在的执法不严现象与自身不廉不洁有必然关系。没有廉政保证,不辱使命就是一句空话,正所谓“吏不畏我严,而畏我廉;民不畏我能,而畏我公”。

    强队伍需要廉政支撑。不辱使命离不开一支能抵御腐蚀、特别能战斗的队伍。习近平总书记今年在河南兰考曾引用清代张伯行《禁止馈送檄》中“取一文,我为人不值一文”教育党员领导干部为政要清廉。能源监管队伍成员来自多个方面,特别是有大批缺少反腐败斗争经验的“80后”学生,抓好廉政教育具有现实意义。要特别关心青年干部的生活成长,时刻告诫全体干部防范风险,营造良好的廉政环境。

    三、落实廉政监管责任无小事。一是全员参与防范风险。山西能源监管办采用专家讲解、领导领学、员工大家谈等多种形式,做好从防止思想蜕化开始的思想教育,提高防范意识。每年年初签订全员廉政责任状,在大事上泾渭分明,在小节上从严把握,防止出现小权大贪现象,构建逐级负责的立体防线。

    二是全方位开展廉政建设。山西能源监管办部署工作做到廉政 “三纳入”,即廉政要求纳入监管方案、廉政费用纳入经费预算、廉政述职纳入考核评比。在机制建设上,处理好与被监管对象的关系,不沾利、不图利;在接受监督上,培育依法依规意识,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信息公开上,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

    三是全过程规范监管。山西能源监管办已开始启动能源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系统建成后可实现19项业务受理全过程的阳光办理,并全程留下完整记录。

    通过监管能力现代化,大大提高了非现场监管能力,完善内部监督,进一步落实廉政终身负责制。

    (作者系山西能源监管办公室党组书记、专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