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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改办发文要求进一步加强医改监测工作
发布时间:2015-02-09 来源:卫生计生委网站

国务院医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改监测工作的通知
国卫发明电〔20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改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司局、统计信息中心:

    按照《国务院医改办关于印发2014年医改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医改办函〔2014〕5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我办组织完成了12次月度监测和2次季度监测,监测结果为深化医改提供了重要依据。各地确定专人负责监测工作,基本完成了各次数据报送,但也有部分省份存在迟报或缺报现象。根据各省(区、市)向国家级卫生统计网络信息直报平台推送数据时间统计,月报及时率、迟报率和缺报率分别为44.3%、40.1%、15.6%,福建、黑龙江、西藏、青海4个省(区)和兵团报送及时率在75%以上(附件1)。全国340个地市中,第2季度季报及时率为53.5%,贵州、西藏、陕西3个省(区)及兵团为100%(附件2)。第3季度季报及时率为67.6%,河北等12个省(区)为100%(附件3)。江苏省苏州市2个季度未报数据。总体上看,安徽、江西、广东、广西、海南、宁夏等省(区、市)的季报数据质量较好。天津、山西、湖北等省(市)及时率、迟报率和缺报率在全国位次较为滞后。

    根据工作部署,2014年的年度监测和2015年的月度监测工作已经开始。为进一步加强监测工作,规范数据报送,提高数据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4年的年度医改监测工作安排

    (一)按时报送数据。按照通知要求,地市级医改办于2015年2月15日前务必报送2014年度《地市级医改监测表》,省级平台于15日24时自动推送数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司局于2015年2月15日前报送相关医改监测指标的2014年统计数据。

    (二)抓紧审核汇总。省级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司局要确保医改监测及统计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将于2月16-17日审核各省(区、市)监测数据并反馈审核结果,2月25-28日联系各省(区、市)订正错误数据并汇总全国数据。

    (三)撰写监测报告。根据年度监测数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于3月2日前完成《2014年度医改监测报告》撰写。

    二、关于2015年医改监测工作安排

    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5年重点工作任务印发后将尽快下发2015年医改监测方案,方案印发前继续执行2014年度医改监测方案,即:省级医改办按照2014版月报表于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监测数据,不要求报送第1季度监测。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2014年的年度医改监测指标多、时间紧,各省级医改办要切实负起总责,各责任单位密切配合,按照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及时完成数据报送、审核、订正任务,不得影响全国数据汇总和报告撰写。

    (二)请各省级医改办高度重视医改监测工作,加强部门间协调沟通,确保月度、季度和年度监测数据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如因行政区划变动、医疗机构合并等原因调整数据的情况请及时函报我办。

    (三)我办将定期以《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简报》等形式通报医改监测情况特别是及时率、迟报率、和缺报率等情况。如报送平台出现技术问题请及时联系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

    联系人:国务院医改办督导组 韩 松 010-62030504
            国家卫生计生委统计信息中心 戴明峰 010-68791975

    附件:1. 2014年各省份医改监测月报报送情况(略)
          2. 2014年各地市医改监测季报报送情况(2季度)(略)
          3. 2014年各地市医改监测季报报送情况(3季度)(略)

国务院医改办
201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