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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志军:防治腐败需完善制度
发布时间:2015-02-16 来源:中国电力报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大以后多次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这三项机制就像是笼子的三根骨架,有了制度的笼子就能成形,就能把权力关起来。我认为形成这三项机制首先要落实好以下几项制度。

    一是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消灭腐败温床。监督的前提是知情,推行政务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了解权力行使的依据、过程和结果,为人民群众监督权力滥用创造条件,是人民群众劈开“暗箱”的利剑。我们要积极探索建立项目在线审批制度,除涉密等个别特殊情况外,原则上所有项目均实现在线办理,使权力置于“阳光监督”之下,防止“暗箱操作”和权钱交易,消灭腐败的温床。

    二是优化监督问责制度,做好内外监督。长期的监督制度弊端造成外部不知情,无法监督;内部上级监督太远,平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导致内部监督乏力。我们应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础上,优化监督问责制度,完善行政审批监督法规,严格执行问责制度,不光要有监督的渠道,也要为人民群众、各级同志提供监督的手段。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严格问责,形成监督、问责、改进的良性发展,逐步形成内外监督、互相监督的良好监督环境,促进形成干部清政、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廉政生态。

    三是完善行政审批制度,落实简政放权。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从源头上有效防治腐败,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体制障碍和制度漏洞。经过深刻思考各部门腐败案例发现,产生腐败问题的领导干部往往是由于审批权力过于集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应该将权力分散,形成制衡机制。靠市场能解决的可以交给市场,通过市场机制,让市场主体承担项目决策的责任;各地政府和派出机构能解决的可交给各地政府和派出机构承担项目决策的责任。项目审批依据“过粗”、“过泛”,缺乏明确科学的办法和流程,导致审批自由度过大。第一步应该取消没有法定审批依据的审批事项;第二步应该对有法定审批依据的进行细化、量化、流程化,缩小自由裁量权。(作者系国家能源局核电司副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