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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13 来源:国家能源局

关于加强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工作的通知

(国家计委办公厅 1997年4月22日发布 计办交能[1997]255号)

经国务院批准的“九五”农村能源综合建设计划已经开始实施。在1996年5月召开的全国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工作会议上,李鹏总理等国务院领导同志接见了全体会议代表,并作了重要讲话,这对全国农村能源建设者是极大的鼓舞。根据我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执行这次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保证“九五”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项目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积极性。以县为单位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对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广大群众的生活水平及改善生态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各级领导应将其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加强领导,纳入政府议事日程,统筹规划,将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项目任务纳入当地山区综合开发规划及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年度计划。各省(区、市)计委要牵好头,会同各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完善农村能源综合建设领导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认真解决百县工作的实际问题;各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要建立以县政府领导为核心,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组成的领导小组,领导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并成立由有关部门派员参加的办事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项目建设的实施,同时对“八五”以前进行的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进行跟踪服务,形成多部门合作、齐抓共管的局面,推动和巩固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

二、按实现“两上根本性转变”的要求,加强农村能源综合建设,提高综合规模效益。各部门应加强项目管理、检查和落实,综合开发利用各种能源资源,多能互补。加强节能工作,合理利用能源,实现能源资源多层次利用和增值,推进项目建设任务的完成。各地要把农村能源产业建设作为贯彻中央精神,加速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保护资源,提高生态环境质量,增强行业实力的大事来抓,选好方向、选好产品,促进企业联合,逐步向集约化方向发展,增强农村能源产业在社会主义市场中竞争的能力,培育农村能源市场和技术服务体系的形成。

三、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项目建设科技含量。项目建设要按照八部委《印发(关于在“九五”期间继续开展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工作的请示)的通知》(计交能[1995]2133号)中《全国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项目工作大纲》的要求,选用先进成熟的技术,达到本省同类行业的先进或领先水平。各地应注重信息收集与技术引进,倡导技术合作,大规模推广应用业已成熟的能源节约、开发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要充分调动技术指导单位的积极性,责、权、利落实到位,与全国农村能源综合建设县项目专家组一起,对不同类型的县进行分类指导,组织专题技术培训,以提高项目的科技水平;同时,积极开展东、西部技术合作和交流,提高技术水平,加速脱贫奔小康进程。

四、增加资金投入,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好项目的配套工作经费和建设经费。有关部门在安排能源节约、开发可再生能源和能源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时,要向综合建设县倾斜,增加扶持力度。各部门要管好、用好项目工作经费,充分利用好建设经费,使有限的投入产生更大的效益。各省应安排适当的经费,支持、增强省级项目办公室的项目管理、宣传、信息交流、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