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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改冲击波丨深化改革加强监管服务大局
发布时间:2015-12-14 来源:中国电力报

    11月30日,6个配套文件发布,地方能源监管机构、能源局认真学习领会并表示

  深化改革加强监管服务大局

  “三个结合”做好电改配套文件贯彻落实

  东北能源监管局局长戴俊良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9号文)的出台,正式拉开了我国新一轮电改序幕;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建设等6个电改核心配套文件的下发,则标志着电改步入全面实施的关键阶段。配套文件的出台,在电力行业、能源行业和社会各界中引起巨大而积极的反响,充分体现了中央推动改革的态度和决心。配套文件明确了电力体制改革的具体方向、措施和步骤,是电改各细分领域的指导性文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福音,也必将释放巨大的改革红利。

    东北能源监管局将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执行,并在东北区域做好宣传工作的基础上,结合东北电力行业实际,充分发挥东北电力市场起步早、经验丰富,电力企业市场意识强的优势,从三个方面做好电改配套文件的落地工作。  一是将落实配套文件与激活现有电力体制机制相结合。通过实施配套文件提出的具体改革措施,打破原有不符合新形势、不适应新常态的电力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通过体制机制改革激活电力产业发展要素。

    二是将落实配套文件与解决东北电力运行突出问题相结合。东北电力运行目前面临严重的调峰和供热困难,风电核电等清洁能源消纳能力也严重不足。通过落实配套文件相关要求,可充分利用辅助服务交易等市场化手段,系统破解东北电力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三是将落实配套文件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相结合。东北地区经济下行压力大,用电需求持续下降,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普遍困难。通过落实配套文件,大力推进电力直接交易,拉动东北用电增长,降低用电成本,有力支持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

    电改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机遇

    山西能源监管办专员张建平

    电力体制机制问题一定程度上已制约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也不适应经济新常态要求。近期,电改6个指导性的配套文件正式印发,为落实中央9号文件提出具体路径和办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利好,要抓住机遇,加速落实。

    6个配套文件是电改的实操性指导文件

    中央9号文件提出,电力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还面临许多亟须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

    当下影响我国经济竞争力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随着国际能源市场价格的不断走低,中外制造业生产成本正在呈现结构性“倒挂”。

    解决这些问题就要用改革的办法,更好发挥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作用,而6个配套文件就是全部围绕电力市场化改革这一核心展开的:从输配电价、市场建设、交易机构相对独立等6个方面进行顶层设计,既系统统一,又各有侧重。输配电价改革牵一发动全身是市场化改革的基础,改变电网企业现行的赢利模式,抓好电价改革这个牛鼻子“管住中间”必会事半功倍;市场建设统筹全局是市场化改革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以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电力电量平衡机制,试点先行稳步推进;组建相对独立的交易机构是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保障,发输配售用等多方参与组建,切实保障其相对独立性,促进公平开放交易;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是推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前提,一方面保证公益性和调节性发用电,另一方面不断增加市场化交易比重,使社会共享改革红利;售电侧改革是市场化改革充满活力的基础,“放开两头”打破   电网独买独卖格局,激活了民间资本参与配售电业务的积极性,增加了竞争,也通过机制设置保证了保底用电权;加强自备电厂管理是保证市场化改革公平的要求,参与市场交易的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公平竞争,享受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当前,社会各方面对进一步加快电力体制改革的呼声十分强烈,需求也十分迫切。我理解主要是以下原因:一是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特别是2002年国务院5号文件之后的电力体制改革实践,全社会对进一步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共识已经形成,同时发现现行体制和机制不适应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电力企业的注意力尚未从扩张为主的战略转向提升能源供应效率提升;二是现行的电力发展模式、电力价格形成机制、电力保障供应服务水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纳暴露出与新常态不适应、不和谐、不经济的矛盾亟待解决;三是发展的成果社会共享程度不高,社会对共享改革开放成果的要求越来越高,全社会对电力价格改革的呼声强烈,迫切希望进一步提高运行效率降低电力供应价格,适应全球化竞争的需要;四是一方面政府监管的体制和机制还不够完善,另一方面国际电力市场化的实践为我国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我国也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改革探索,改革的风险已大为降低。

    落实6个配套文件要把握方向和坚持不断深化

    (一)要坚持全社会共享改革成果方向不动摇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共享发展的要求,中央9号文件和6个配套文件形成过程   中已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兼顾了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改革不可避免面临利益调整,在落实过程中必须坚持中央让百姓共享发展成果的总要求,电力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必须发扬人民电力为人民的优良传统,自觉承担社会责任,让全社会分享我国电力工业发展成果。

    (二)要坚持顶层设计和各地首创精神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电力体制改革涉及社会各个方面,需要统筹协调顶层设计,同时各地区发展不平衡,资源禀赋和电力供应能力有较大差异,这也决定了改革面临的主要矛盾和解决方式会有所不同,因此各地要进一步细化执行六个配套文件的具体方案、步骤和措施。

    (三)要坚持一盘棋的全国资源优化大局意识我国跨区域跨省电力交换比重与节能低碳绿色调度的要求存在差距,目前我国跨省、跨区交易量已达1.5万亿千瓦时,但与我国资源分布不均特征和新能源消纳相比,还有很大提升空间。关系此轮改革的成败之一就是限制跨区、跨省资源优化的体制机制问题是否打破,跨区、跨省市场交易是否建立,为此各地在落实中央9号文件和6个配套文件过程中必须摒弃画地为牢的思维,建立开放、共享的电力市场机制。

    (四)要坚持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放松中央9号文件精神和6个配套文件充分考虑了电力生产的特殊规律,把坚持电力“安全可靠”供应作为第一项基本原则。在实施过程中,无论是电力市场建设,还是放开社会资本投资电力基础建设,无论是传统电力企业还是新成立的电力售电企业,都应该遵循电   力生产“安全第一”的要求,服从电力统一规划,服从电力运行统一调度,确保本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的电力安全可靠供应。

    (五)坚持放松管制和同步加强监管的工作方法电力工业具有基础性和公共性特征,此轮改革提出“三放开”的任务,也提出了“三加强”的要求。在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放”与“管”的关系,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六次会议提出的转变政府监管方式的要求,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保证社会公平责任,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解决好山西当前问题要做好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这篇大文章

    本轮深化电力体制改革为山西经济转型发展带来了良好机遇。近年来,山西已做了大量创新工作:大力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发展,积极出台各类市场交易规则,增加电力市场化交易,大用户直接交易、发电权交易、特高压外送交易、跨省临时增供交易、西龙池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招标等市场化交易年电量已达350亿千瓦时,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19%,且市场化电量比重逐年增加。这些都为下一步电力市场建设,开展节能低碳调度,特别是增强山西跨省、跨区电力外送市场的开拓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这次改革也将进一步促进山西经济发展。一是为促进输煤为主向输电为主转变带来了机遇;二是为解决长期存在的市场煤和计划电矛盾带来了机遇;三是为加快山西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了机遇;四是为社会资本参与山西电网建设提供了机遇。

    稳步开展福建电力市场建设

    福建能源监管办专员邱水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下发的电力体制改革6个核心配套文件时机准、内容好、意义大。一是时机准。是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结束不久后,是在即将完成“十二五”规划、进入“十三五”规划的转换时期,是在年终岁首时候下发的;二是内容好。6个配套文件贯穿了中发 〔2015〕9号文件这条主线,紧扣了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这个主题,突出了电力市场建设这一主轴。6个配套文件是有机联系、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是中发〔2015〕9号文件的具体化。其中,输配电价改革是重点,交易体制改革是核心,发用电计划改革是关键,售电侧改革是前提,燃煤自备电厂改革是基础和补充,完整构成了电力体制改革的全部内容和方方面面。6个配套文件围绕以上5个方面的电力体制改革,提出的总体目标与任务清晰、基本原则与要求明确、工作重点与重心突出、实施路径与办法具体、组织保障与措施有力。三是意义大。配套文件的出台,将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推向了新阶段,对贯彻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解决制约电力行业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结构性和政策性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对促进电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具有影响深远的意义和重大的现实作用。

    下一步,福建能源监管办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的相关要求和国家能源局的工作部署,结合福建现有电力交易市场格局,按“一个突破、两个抓手、三个放开、四个目标”总体工作思路,扎实稳步开展福建电力市场建设。一个突破:争取上级支持在电网输配电价和交叉补偿取得新突破。两个抓手:一是以中长期和短期交易模式为抓手,用市场化的办法,与时俱进地改进和开展电力直接交易工作,实现电力直接交易逐步向分散式电力市场平稳过度;二是以成立相对独立的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为抓手。三个放开:一是逐步放开除公益性、调节性以外发用电计划,争取3年内基本放开,并相应同步放开同等用电规模电力用户用电选择权;二是放开输配以外的经营性电价;三是放开新增配售电市场。四个目标:一是建立福建省电力交易市场;二是建立福建省电力辅助服务市场;三是建立健全电力市场监管体制、机制;四是适时推动省级市场与区域市场融合,逐步形成完整的开放式现货市场体系。

    充分发挥监管在电改中的独特作用

    湖南能源监管办专员陈建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正式印发6个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标志着新一轮电改进入新阶段。为了确保本轮电改积极稳妥推进,必须充分发挥监管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的独特作用。

    一是充分认识电力监管的独特地位。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市场、政府、监管“三位一体”。本次印发的6个配套文件,通篇贯穿着电力市场建设、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电力监管的认识和内容,正是对决定的贯彻和落实。因此,推进本轮电改,必须充分认识监管机构在市场规则建立、市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可替代的独特地位。

    二是强化监管规章、规则的制定工作。完善的监管规章、规则体系是市场运行必不可少的重要支撑。电力市场建设,监管规章、规则的制定应该先行。6个配套文件均是实施意见或指导意见,要确保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推进售电侧改革等协调推进,必须首先强化监管规章、规则的制定。

    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出发,制定监管规章、规则应统筹考虑国家统一规则体系和各省区实施细则之间的权责分工,确保本轮改革能够协调推进,顺利落实。

    三是加快健全电力监管组织体系。配套文件明确指出,要切实加强电力行业及相关领域科学监管,完善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充分发挥和加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在电力市场监管方面的作用。从目前电力监管组织体系看,组织体系不完善、监管力量配备不足仍然是主要矛盾,远远不能满足全面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发电侧和售电侧市场的放开,以及对垄断环节监管的加强,监管的责任更重,一支强有力的电力监管队伍,是确保市场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因此,加快健全电力监管组织体系已是当务之急。

    四是科学划分政府部门与监管机构的职能职责。目前,在国家层面,实行的是“政监合一”管理模式,在省区层面实行的是“政监分离”管理模式。6个方面的实施意见,在市场建设和市场秩序维护方面,均原则提出了政府有关部门和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权责,但如何既管好政府部门的“手”,又立好监管机构的“规”,科学划分政府部门与监管机构的职能职责,仍需更为具体而操作性强的政策,以实现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与强化电力监管作用的有机统一。

    交易机构不受市场主体干预

    ——对话山东能源监管办专员付海波、甘肃能源监管办副专员顾平安

    中国电力报记者王妍婷

    中国电力报:《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形成竞争充分、开放有序、健康发展的市场体系,您是怎么理解的?付海波:《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了推进市场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明确实施路径,确定主要任务,并对市场主体范围、市场模式、组织实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是指导全国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具体来说,就是要建立以电力中长期交易为主、现货交易为补充的市场化机制,以现货市场发现价格、以中长期交易作为稳定市场交易的避险工具,逐步形成电力经济调度,交易品种齐全、功能完善的电力市场体系,实现全国范围内资源优化配置。这种机制即遵循了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又符合我国电力工业客观实际,同时参考了国外成熟电力市场的成功经验。同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充分考虑了电力市场建设专业性强、涉及面广,而且各地区电力资源禀赋、供需情况、市场主体结构等各不相同等特点,提出了试点先行、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选取具备条件地区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全面推广,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中国电力报:《关于电力交易机构组建和规范运行的实施意见》提出,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有序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您怎么理解“相对独立”?付海波:配套文件中交易机构的“相对独立”可以从“相对”和“独立”两个方面来看。

    “相对”主要体现在:交易机构要依托电网企业现有基础条件成立;交易机构人员可以电网企业现有人员为基础;可以采用电网企业相对控股的公司制、电网企业子公司制、会员制等组织形式;交易机构组建初期,可在交易机构出具结算凭证的基础上,保持电网企业提供电费结算服务的方式不变。

    “独立”则主要体现在:交易机构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组建;交易机构可以采取公司制、会员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交易机构可向市场主体合理收费;交易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场管理委员会推荐,依法按组织程序聘任;交易机构应具有与履行交易职责相适应的人、财、物,日常管理运营不受市场主体干预,接受政府监管。

    顾平安:从交易机构的主要职能上来看,交易机构负责市场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负责市场交易组织,提供结算依据和相关服务,汇总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签订   的双边合同;负责市场主体注册和相应管理,披露和发布市场信息等。

    交易机构应按照职能准确定位,作为交易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为各市场主体提供规范、可靠、高效、优质的电力交易服务,将原来由电网企业承担的交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实现交易机构管理运营与各类市场主体相对独立。

    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目前交易机构在行政隶属关系、资金来源、人员构成、平台建设等方面,暂时无法绝对独立。但在业务领域应完全与电网的经营业务进行分离,剔除业务的关联性,将交易机构的其他业务归还电网企业其他部门,实现交易业务的公平服务化。交易业务管理与电网企业行政管理脱钩,由政府相关部门实施监管和指导,实现交易业务公正化。交易机构独立开展相关业务,以保证交易规则完善和市场公平。

    随着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交易机构应独立经营、独立运作,按照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构建保障交易公平的机制,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公平优质的交易服务,并逐步过渡为独立的专业交易机构。

    中国电力报:《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将建立优先购电制度和优先发电制度。您认为哪些发用电类型是应该优先保障的?哪些发用电计划是不宜放开的?顾平安:优先购电制度,就是通过建立优先购电制度保障无议价能力的用户用电,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行业的用电,优先购电制度必须突出用电保障性,保障为先,用户应属不具备议价能力,初期不具备参与市场竞争条件的用户。

    在编制有序用电方案时将优先购电用户列入优先保障序列,按照序列进行电力供应,使优先购电用户获得优先用电保障。

    优先发电制度体现了坚持节能减排和清洁能源优先上网的原则,充分考虑了可再生能源发电、调峰调频电量、热电联产机组、跨省跨区外送、水电、核电、余热余压余气发电、超低排放燃煤机组等各类发电类型的实际情况,划分了两类优先保障次序。

    优先发电制度,应理解为优先发电权利,即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优先调度安排。

    应通过购电优先、替代发电、直接交易及调峰辅助服务交易等制度保障优先发电实施。应坚持有序推进,分步实施,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符合本地实际情况的发用电计划改革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