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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同时,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优先购电?
发布时间:2015-12-14 来源:国家能源局

    28.公益性电力服务是实现电力普遍服务的基础,这部分用户议价能力较低,甚至无议价能力。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同时,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优先购电?

    为保障无议价能力的用户用电,《关于有序放开发用电计划的实施意见》明确了建立优先购电制度的要求,提出了四项保障措施:

    一是发电机组共同承担。优先购电对应的电力电量由所有公用发电机组共同承担,相应的销售电价、上网电价执行政府定价。

    二是加强需求侧管理。在负荷控制系统、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基础上,建立完善国家电力需求侧管理平台。在前期试点基础上,逐步形成占最大用电负荷3%左右的需求侧机动调峰能力,保障轻微缺电情况下的电力供需平衡。

    三是实施有序用电。制定有序用电方案。出现电力缺口或重大突发事件时,对优先购电用户保障供电,其他用户按照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顺序及相应比例分担限电义务。

    四是加强老少边穷地区电力供应保障。加大相关投入,确保无电人口用电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