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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能源监管局简化规范《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备案手续
发布时间:2016-02-06 来源:华中能源监管局

    近期,华中能源监管局对监管辖区内4家省(市)级电网及有关发电企业企业,统一下发了《关于调整<购售电合同>与<并网调度协议>备案方式的通知》,对电力企业《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备案手续进行了减化。这是华中能源监管局落实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的一项具体举措。

    《电力监管条例》和《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要求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将签订完成的《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在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监管其执行情况,这是原电力监管机构规范电力市场秩序,确保电力调度、交易行为“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工作制度。《合同》、《协议》备案工作在电力行业厂网分离初期,对厂网界面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电力市场的公平、保障各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合理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促进了电力市场建设,使市场主体在明确自身责权利、以有关方面的规范和约束。

    近年来,随着电力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华中区域电力市场秩序和电力调度行为已逐步规范完善,厂网间能自觉按照合同交易、协议运行。再按过去要求的将厂网间签订的常规合同原件拿到监管机构备案已无必要。同时,由于电力体制改革的深入,电力交易品种不断增加,单纯的发电企业基础电量《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备案已不能很好满足监管工作需要。随着技术进步,办公设备自动化及网络化普及率的提高,从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工作程序,结合推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方式考虑,经研究,我们认为简化《合同》、《协议》备案方式势在必行。

    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要求,以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权力和责任清单(试行)》有关工作内容,华中能源监管局为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合同备案及执行情况监管效率,做出了简化规范《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备案手续的尝试。简化后不再要求相关电力企业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备案合同原件,而是由电网公司一年内2次向监管机构报备合同签定相关信息统计表,监管机构将根据收到的合同签定信息统计情况不定期开展抽查和检查工作,同时加强合同备案执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

    优化电力企业《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备案手续这一举措受到了相关电力企业欢迎,纷纷表示为企业减了负。华中能源监管局将继续贯彻国家能源局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思路,深入挖掘简政放权优化监管工作潜力,不断尝试不断创新,从能源监管的方方面面为能源行业做好监管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