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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人类和平利用深海资源作贡献
发布时间:2016-03-02 来源:人民日报

   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

   2016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法》(简称《深海法》)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第一部规范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法律。《深海法》的出台,是我国法治海洋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积极履行国际义务的重要体现,对我国海洋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类和平利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具有重要意义。

   一、《深海法》是我国履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义务的重要举措

   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将国际海底区域(简称“区域”)及其资源确定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及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依据《公约》,缔约国有责任制定相关法律制度,确保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公约》规定在“区域”内开展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截至目前,已有包括美国、法国、日本、捷克、德国、斐济、英国、汤加、新加坡、比利时等在内的14个国家制定了专门针对深海资源勘探开发的法律。

   多年来,在《公约》框架及相关国际组织的倡导下,我国积极参与“区域”活动,为人类认识深海、和平利用深海资源发挥了重要作用。先后组织开展了40余个大洋调查航次,相继申请获得了多金属结核、多金属硫化物、富钴结壳等资源勘探合同区,提出获批了56个具有中华文化特征的海底地理实体命名提案,构建了由“蛟龙”号载人潜水器、“海龙”号无人缆控潜水器、“潜龙”系列无人无缆潜水器等组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深海高技术装备体系,建成了国家深海基地、中国大洋样品馆、大洋资料中心等一批公共服务平台,为我国深海大洋事业可持续发展打下了扎实基础。

   我国一贯重视履行国际承诺和国际义务。作为《公约》缔约国和主要深海活动参与者,我国积极开展深海立法研究,高度重视深海环境保护,维护承包者合法权益,促进深海科学研究,规范我国担保的承包者在“区域”内的活动,确保其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不对海洋环境造成损害,对促进“区域”内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深海法》是我国参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重要准则

   在《公约》确立的“区域”内资源勘探开发的法律制度框架下,近年来国际海底管理局审议通过了《“区域”内多金属结核探矿和勘探规章》、《“区域”内多金属硫化物探矿和勘探规章》和《“区域”内富钴结壳探矿和勘探规章》,为世界各国开展“区域”活动提供了行为准则。各国依据《公约》及相关规章在其国内法中确立了行政审查、环境保护、安全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等制度,对规范各国承包者在“区域”内活动提供了重要依据。

   我国《深海法》的立法目的是,规范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推进深海科学技术研究、资源调查,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人类共同利益。立法原则是和平利用、合作共享、保护环境、维护人类共同利益。

   按照《深海法》规定,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需要事先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依法审查授予许可后方可向国际海底管理局提交勘探、开发申请。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国际海底管理局核准,签订勘探、开发合同,成为承包者后应按照《深海法》规定,认真执行勘探、开发合同,诚意遵守和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准则和标准,保障从事勘探、开发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切实保护海洋环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控制勘探、开发区域内的活动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其他危害,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损害海洋环境等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护作业区域内的文物、铺设物等。承包者还应定期向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报告履行勘探、开发合同相关事项,接受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同时,国家保障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是本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承包者依法取得对深海海底区域合同区内特定资源相应的专属勘探、开发权,不仅受到国际法的承认和保护,同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三、贯彻《深海法》是建设法治海洋的重要内容

   作为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的重要行为准则,《深海法》的出台是海洋领域的一件大事,对完善我国海洋法律体系、提升海洋法治水平、提高公众海洋法律意识、促进海洋事业的整体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宣传贯彻好《深海法》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洋的重要工作内容。

   各级海洋主管部门和涉海单位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深海法》的实质,尤其是对《深海法》确立的主要制度和规定要了解吃透。同时要加大对具有参与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能力的企业的宣传,提高其参与深海活动的积极性和法律规范意识。

   考虑到“区域”法律制度尚处于发展之中,本着与国际法有效接轨的原则,《深海法》部分条款对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活动仅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保证《深海法》有效贯彻落实,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将积极开展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行政许可、环境调查评价、资料样品汇交使用等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

   为全面贯彻实施《深海法》,要建立高层次的磋商决策和部际协调机制。加强国内外统筹与国际合作,建立内外联动机制。促进社会力量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勘探开发中发挥主体作用,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进我国深海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为人类和平利用深海海底区域资源作出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