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有关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工作最新政策解读 中国电力报 中电新闻网 见习记者 伍梦尧 作为维护电力建设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市场准入制度,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对于保障工程建设质量及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继续深化许可管理“放管服”工作,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管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电力报记者专门对国家能源局资质中心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采访,以帮助电力企业更准确、深入地了解电力市场准入政策变化,加速我国电力市场转型升级。 问:请简单介绍《通知》出台的背景。 答:今年5月,《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要求,要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以更有力举措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破除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的体制性障碍,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与创造力。 按照这一总体要求,国家能源局从优化申请条件标准、规范审批流程、加强事中 事后监管等方面研究形成规范性指导意见,继续深化许可管理“放管服”工作,以有效举措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电力建设市场活力,切实把好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市场准入关口。 问:《通知》降低了申请许可证需要的工程业绩申请条件,请具体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答:《通知》以“同规则,降门槛”为指导原则,结合监管工作实际,对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申请条件中的工程业绩标准进行了优化。 一是将一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申请条件中要求的工程业绩认定年限与许可证有效期一致,调整至最近6年内,保证持证企业在此期间合法承揽的工程项目均可作为有效业绩予以认定。二是进一步明确了有效工程业绩的认定范围,明确将劳务分包作业形式以及存在转包、违规分包行为的工程项目不作为有效工程业绩予以认定。 三是将申请企业承揽的境外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工程业务纳入到有效工程业绩的 认定范围,鼓励有实力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走出去”,同时也进一步拓展企业有效工程业绩的认定范围。 问:针对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关于注册建造师、预算员、安装工长等专业性人员的数量及审查要求,《通知》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请介绍这方面的具体情况及主要目的。 答:主要目的是为了进一步降低企业申领许可证的制度性成本,《通知》针对一至三级承装类许可证申请条件中对于注册建造师的数量要求进行了大幅度调整。例如:申请一级承装类许可证,原许可条件要求申请企业须具备电力相关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15人以上,《通知》将这一数量调整为不少于5人,极大程度地降低了申请企业在专业人员配置方面的制度性成本。同时,《通知》取消了申请条件中对于预算员及安装工长的人员及数量要求,并从规范许可审查标准、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明确技术负责人可以由专业技术及经济管理人员兼任。除此之外,还进一步取消了许可证申请表附件材 料中要求申请企业提供有关人员社保缴纳证明材料的要求。也就是说,在今后的许可审查工作中,申请企业依法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等人事法律文件都可以作为对合法劳动用工关系的认定依据。 问:《通知》的出台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做出了哪些完善? 答:首先,《通知》明确将“黑名单”制度规定为持证企业执行许可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管手段,持证企业一旦被列入“黑名单”,将被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相关违规行为也将被录入其许可信用档案。其次,《通知》明确了持证企业自查工作由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自行组织开展,并针对自查企业数量、持证企业提交的自查材料等方面做出了规范性要求,确保自查工作可以更加科学高效的开展。第三,《通知》明确规定对按期办理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且未被列入“黑名单”的持证企业,可不再提供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工程业绩证明等4大类申请材料,进一步简化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材料,减轻企业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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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丨电力设施许可管理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发布时间:2017-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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