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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家能源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7-03-31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中共国家能源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能源局直属机关(以下简称“局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为根本遵循,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保护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为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队伍提供保证。

    第三条 中共国家能源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机关纪委”)贯彻落实局党组的决策部署,在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和局直属机关党委双重领导下工作,自觉接受中央纪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组的指导。

    第四条 机关纪委要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健全工作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持续推进局直属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干部配备

    第五条 机关纪委由局直属机关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与局直属机关党委相同。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机关纪委书记一般由机关党委副书记兼任。机关纪委书记、委员人选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报国家发改委直属机关党委审查同意。选举产生的机关纪委书记、委员报国家发改委直属机关党委批准。

    第六条 局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应设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纪委和纪检委员的任期与本级党的委员会任期相同,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调整或补选。

    第七条 专兼职纪检干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对党忠诚,政治坚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身体健康。

    第八条 机关纪委要及时组织开展专兼职纪检干部的教育培训,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和党中央、中央纪委的重大决策部署,研讨纪律检查工作规律,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纪检业务能力。

    第三章 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

    第九条 机关纪委领导局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基本职责和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局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

    (二)监督局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协助局直属机关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三)监督局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四)按照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五)负责局直属机关处级及以下党员违反党纪的纪律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六)受理对局直属机关处级及以下党员违反党章党规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

    (七)组织局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纪律教育和警示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八)承担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九)完成局党组、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中央纪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各直属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在本级党的委员会和机关纪委的领导下,负责所在党组织的纪检工作,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所在党组织书记贯彻落实局党组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提出开展党风廉政学习教育的意见建议,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对所在党组织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遵守党纪的情况,发现有违纪苗头及时进行提醒,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机关纪委报告;

    (三)协助所在党组织掌握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其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四)根据有关规定和组织决定,办理对所在党组织党员处分的具体工作;

    (五)参与有关违反党纪党规问题线索的核查工作;

    (六)完成机关纪委和所在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机关纪委监督的对象为局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第十二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有:

    (一)遵守党章党规,坚定理想信念,践行党的宗旨,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情况;

    (二)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情况;

    (五)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其他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情况;

    (六)严明党纪,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

    (七)受理和处理群众信访举报情况;

    (八)完成局党组部署的任务情况。

    第十三条 实施监督的主要方式有:

    (一)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建立健全有关监督工作制度;

    (二)采取约谈座谈方式,听取各直属基层党组织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情况;

    (三)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发现党员干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

    (四)建立警示教育制度,对新提拔干部和新调入人员,播放警示教育专题片,集中进行警示教育;

    (五)通过述责述廉、责任考核等方式,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抓好任务分解和责任追究;

    (六)按照有关规定,机关纪委书记和纪检委员列席有关会议。

    第五章 纪律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 机关纪委负责局直属机关处级及以下党员违反党纪的纪律审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纪律审查程序

    (一)受理。机关纪委纪律审查室负责受理职责范围内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线索,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提出处置意见。

    (二)谈话函询。机关纪委纪律审查室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经机关纪委书记同意后实施。

    (三)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机关纪委报经机关党委书记批准后,成立核查组依规依纪开展核查,形成初核情况报告。

    (四)立案审查。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机关纪委应形成立案审查呈批报告,报经机关党委书记同意后,由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予以立案,成立审查组依规依纪开展审查,形成审查报告。

    依据司法机关和行政监察机关的调查结论,可以直接审理并作出党纪处分决定的,不再立案。

    (五)审理。机关纪委对立案审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成立审理组依规依纪进行审理,形成审理报告,提请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

    (六)报批。机关纪委依据审查和审理结果,形成对违纪党员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建议,报经机关党委书记审批后,提请局党组会议审议决定。

    (七)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机关纪委制定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

    第十六条 党纪处分程序

    (一)对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须经党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处分决定,并由本人签署意见。党支部作出的处分决定,须经应到会党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特殊情况下,按照中央纪委的有关规定,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二)给予司局级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先后由机关纪委、机关党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提请国家发改委机关纪委、机关党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机关纪委按照要求报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审批。

    给予处级及以下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经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后,报局机关党委审批,其中处级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报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备案。

    设党委(机关党委)、纪委(机关纪委)的直属单位,对本单位处级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报机关纪委审批;对本单位处级以下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可直接审批,报机关纪委备案。

    (三)机关纪委在接到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对司局级违纪党员党纪处分的批复后,制作处分决定书,并在30日内送达受处分本人,在其所在党组织或一定范围内宣布,并在6个月内将执行情况报送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

    局直属机关基层党组织在接到机关纪委对处级及以下违纪党员的处分决定书后,须在30日内送达受处分本人,在党组织内部宣布,并在6个月内将执行情况报送机关纪委。

    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宣布和送达处分决定的,应按照规定说明原因。

    (四)党纪处分工作完成后,机关纪委应及时将处分决定、错误事实调查报告、上级批复、本人检讨及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抄送人事司,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章 检举、控告和申诉工作

    第十七条 机关纪委受理检举、控告和申诉的范围是:

    (一)对局直属机关处级及以下党员违反党章党规党纪,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局直属机关处级及以下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三)有关党员权利保障方面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四)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第十八条 处理检举、控告的程序和基本方法

    (一)按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反映司局级党员干部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移交中央纪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组二室;反映京外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处级及以下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移交京外派出机构党组和大坝中心党委。

    (二)对署名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机关纪委应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对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三)对上级纪检部门交办的问题线索,机关纪委应在3个月内将核查结果和处理情况向交办机关报告。逾期未能上报的,要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处理申诉的程序和基本方法

    (一)党员对给予本人的处分、审查结论或者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或作出审查结论、其他处理决定的上一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处理。

    (二)对申诉的问题经过复议复查,认为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处理的决定,并经原批准的部门结案;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部门批准执行。复议复查结论,必须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和决定,应送达申诉人。

    (三)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仍不服的,应将申诉人的意见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报国家发改委机关党委或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审查决定。对于无正当理由反复申诉的,有关党组织应当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二十条 对有反动内容的信件,按有关规定转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会议制度

    (一)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由机关纪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主持,全体委员参加。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以及局党组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重要指示精神;审议机关纪委工作报告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审议违纪党员的纪律审查事项;通报纪检工作情况;审议需由机关纪委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机关纪委内部工作会议。由机关纪委书记召集主持,机关纪委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直属党组织的专兼职纪检干部。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关于纪检工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讲话精神;传达局党组重大决策部署和上级纪检机关重要指示精神;通报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决定的有关事项;通报、检查近期机关纪委工作情况;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三)执纪审查工作分析会议。由机关纪委书记召集主持,机关纪委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必要时可扩大到直属党组织的专兼职纪检干部。会议主要任务是:结合案例研究与分析,采取个人主讲和集体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学习执纪审查工作的新知识,掌握执纪审查工作的新要求,把握执纪审查工作的新规律,共同提高执纪审查工作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二条 办文制度

    (一)机关纪委工作报告和上报下发的重要文件,经机关纪委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报机关党委书记签发。一般性文件由机关纪委书记签发。

    (二)机关纪委在局内外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重要信息稿件,报机关党委书记签发。一般性信息稿件由机关纪委书记签发。

    (三)机关纪委批复的处级及以下党员违纪处分决定,由机关纪委书记签发。

    第二十三条 报告制度

    (一)机关纪委任期届满,向局直属机关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每年年初,向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中央纪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组报告工作。

    (三)监督执纪中的重大问题和处理结果,及时向局党组报告。

    (四)按照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中央纪委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组的要求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机关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