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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能源监管局率先调整发电业务许可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17-11-06 来源:南方能源监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及国家能源局关于电力业务行政许可“放管服”的改革要求,南方能源监管局率先对发电企业许可申请材料涉及环保验收的条款作出调整,进一步规范电力业务许可,减轻企业负担。

    一是从2017年10月1日起,不再要求申请发电业务许可的申请人提供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保护验收合格报告,不再要求燃煤发电项目提供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先期验收的证明材料。发电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情况不再作为“特别规定事项”在许可证中备注,原“特别规定事项”中有关环保验收内容同时取消。二是发电企业在申请电力业务许可时,只需提供企业投产机组符合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自评报告,以及有关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文件。三是在许可信息系统中对许可办理指南进行修订,对申请人申请许可需要提交的表、单进行了删减、规范。

    下一步,南方能源监管局将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有关工作,切实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进一步加强与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动,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于不符合电力业务许可管理规定以及环保排放超标的企业,坚决撤销许可,维护法律法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