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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电联营或将迎来新一轮发展热潮
发布时间:2018-01-22 来源:中国电力新闻网

  1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转型升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资委、环保部、财政部、国家能源局等12个部委联合制定,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或与产业链相关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到2020年底,争取在全国形成若干个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亿吨级特大型煤炭企业集团。

  近十年来,关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工作一直没有停止,但对比之前的政策,这次《意见》不但由多达12部门联合发布,而且措施更加细化。

  升级措施更加细化

  在2018年新年伊始发布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一点都不意外。中国电力发展促进会秘书长游敏告诉记者,《意见》是煤炭行业贯彻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的重要举措,对煤炭行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具有重大意义。将促进煤炭市场更加有序发展,对今后国家宏观过程中更加准确地掌握煤炭产能,实现煤电中长期合同的有效履约将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上一轮大规模的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始于2008年南方雪灾时的“电煤”紧张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赴河北、河南、贵州等省进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调研。2010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通过兼并重组,全国煤矿企业数量特别是小煤矿数量明显减少,形成一批年产5000万吨以上的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矿企业年均产能提高到80万吨以上,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煤炭产量占全国总产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煤矿技术装备水平明显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明显改善,煤炭资源回采率明显提高,环境保护与治理得到加强,煤炭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形成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的办矿格局。

  对比2010年的政策,今年的《意见》无论从目标还是任务和途径方面都进行了升级。特大型煤矿企业集团的规模从5000万吨提高到“亿吨级”,并提出“实现煤炭企业平均规模明显扩大,中低水平煤矿数量明显减少,上下游产业融合度显著提高,经济活力得到增强,产业格局得到优化。”“发展和培育一批现代化煤炭企业集团。”

  2010年的《若干意见》提出了“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积极探索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有效方式;维护企业与社会和谐稳定”3条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任务和要求,而今年的《意见》则提出了10条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主要途径及目的。

  《意见》提出,主要途径有4条,分别是:支持有条件的煤炭企业之间实施兼并重组;支持发展煤电联营;支持煤炭与煤化工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煤炭与其他关联产业企业兼并重组。目的有6条,分别是:通过兼并重组推动过剩产能退出;通过兼并重组推进技术进步和升级;通过兼并重组实现煤炭资源优化配置;通过兼并重组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水平;通过兼并重组加快“僵尸企业”处置;通过兼并重组实现煤炭产业的优化布局。

  煤电联营受到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特别提出支持发展煤电联营。支持煤炭、电力企业通过实施兼并重组,采取出资购买、控股参股等方式,积极发展煤电联营。结合电煤运输格局,以中东部地区为重点,推进电煤购销关系长期稳定且科学合理的相关煤炭、电力企业开展联营。支持大型发电企业对煤炭企业实施重组,提高能源供应安全保障水平。

  事实上,煤电联营在2017年就以神华与国电的重组整合强势展开。2017年11月20日,中国国电集团与神华集团宣布正式重组,成立国家能源集团,二者合并涉及资产超过1.8万亿元,由此成为全球最大的煤炭生产、火力发电生产、可再生能源发电生产和煤制油、煤化工公司。

  中国神华在1月5日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实施联合重组的进展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已更名为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家能源集团”),作为重组后的母公司吸收合并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国电集团”)。国家能源集团拟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国电集团注销,国家能源集团作为合并后公司继续存续。

  业内人士指出,神华与国电的重组属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煤电联营模式。煤电联营可有效降低火电企业成本和赢利波动,打破煤电供需矛盾,形成长期稳定的煤炭供应关系,实现资源互补,充分发挥上下游产业链的协同效应。

  据悉,目前煤电联营水平还比较低,煤炭企业参股、控股电厂权益装机容量只占全国火电装机的17%左右,电力企业所属煤矿占全部煤炭产业的比例不足15%。《意见》的发布必将可能引发新一轮的煤电联营热潮。

  川财证券分析师邱瀚莹近日分析说,实行煤电联营,既可以解决煤电矛盾,又能多创造效益,是原有体制下煤炭、发电两大产业划分过细的校正。综合考虑监管层对煤电联营的积极态度,后续或将推进更多煤电联营项目,煤电联营步伐加快。而未来煤电联营的方式不限于煤电合并,也可以是煤电相互参股。考虑到目前煤炭企业杠杆率普遍较高,电力企业参股煤炭企业可能性较高。

  游敏认为,煤电联营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本着自愿的原则进行。“上一轮煤电联营过程中,由于电力和煤炭专业分工的不同,出现过矿产资源评估失误、煤矿安全管理难度大的情况,因此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很多具体的工作支撑。”他同时表示,煤电联营要以市场化机制的有效运行为前提,要考虑火电市场有效充分的竞争。在电煤领域的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议参照电商模式,用互联网+的手段,网上自动生成数据和信息,使政府、企业、行业协会在市场体系建设中更加规范、透明、高效。(记者赵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