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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咨询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18 来源:国家能源局

  问题:

  《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1.是否可以跨省质检中心站申请质检?2. 前几年因质检中心站工作任务重,将首次质检和第二次质检合并为一次质检(我们申请了,但是因为疫情质检中心站没时间到现场质检),也未出具首次质检报告,按照质检中心站要求,委托第三方补充做首次质检(主要是资料查阅),第三方费用高昂,并非我们原因导致未能开展首次质检,这样要求是否合理?

  留言时间:2021.3.4

  

  答复:

  您关于“《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咨询问题”的留言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关于是否可以跨省质监中心站申请质监的问题。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规定: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负责辖区内电网工程质监工作,可承担火力发电工程和风力、光伏、农林生物质、太阳能热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工程质监工作;火电工程、农林生物质发电工程、太阳能热发电工程由电力工程质量监督站兜底负责;风力、光伏发电工程和电源、电网侧储能电站质监工作由可再生能源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兜底负责。经沟通了解,您反映的是陕西省风力发电工程,按目前分工,应向陕西电力质监中心站申请质监。

  2.关于质监中心站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补充做首次质监是否合理的问题。依据《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业务工作的通知》,各电力质监机构不得拒绝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符合质监条件的电力建设工程质监申请,不得将质监工作委托给其他质监机构实施,开展质监工作不得收取质监费用;依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风力发电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等质监大纲规定,首次质监和第二次质监(地基处理阶段质监)可以合并开展。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如果建设单位已办理质监注册手续且按规定提交相关阶段质量监督申请,质监中心站应按规定开展质监检查工作,如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开展首次监督检查,可在后续地基处理阶段合并进行监督检查,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补充开展首次监督。

  答复时间:2021.3.9

  答复单位:可靠性管理和工程质量监督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