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位置:首页 > 正文
关于煤矿审批权限问题
发布时间:2021-06-30 来源:国家能源局

  问题:

  最近在审批项目的时候遇到一些疑问,想向您请教一下:1、2006年2月8日,公布了国家45个煤炭规划矿区,要求不在规划矿区内部的煤矿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朔州市煤炭规划矿区为平朔朔南矿区,但为什么在平鲁区的中煤平朔井工三矿煤矿国家发改委也给核定了建设规模为600万吨/年。2、2014年国家煤矿安监局对井工三矿的生产能力进行重新核定,确定生产能力为1000万吨/年,此时为什么国家发改委又不负责此项业务了,而是让煤矿安监局来核定?3、关于煤矿的配套设施,如选煤厂的生产能力,这块核定由咱们国家发改委负责吗?

  留言时间:2021.6.10

  

  答复:

  1.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目录(2007年本)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3271号),朔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煤炭资源均为国家核准煤炭规划矿区。依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朔州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煤矿项目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核准。

  2.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原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原国家煤矿安监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煤矿生产能力监管的指导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央企业所属煤矿生产能力的监管工作。

  3.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在核准煤矿项目时,配套选煤厂如纳入煤矿项目,则与煤矿项目一并进行核准;如不纳入煤矿项目,则由地方政府按照备案进行管理。

  答复时间:2021.6.15

  答复单位:煤炭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