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39—41)---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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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典型执法案例(39—41)
发布时间:2025-06-23 来源:国家能源局

案例39:四川能源监管办对某电力施工企业行政处罚案

2024年12月3日,四川能源监管办对某燃气发电在建项目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承揽该在建项目部分工程的某电力施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未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使用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后四川能源监管办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该电力施工企业立即整改。2025年3月6日,四川能源监管办对该电力施工企业正式立案调查,4月10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月29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电力施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款、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规定,四川能源监管办对该电力施工企业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案例40:甘肃能源监管办对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2月27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对某发电公司开展电力安全生产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对部分检修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即安排上岗作业;定子拆装、清扫等检修作业未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流于形式,机组检修现场存在明显事故隐患,并未采取措施消除。发现问题后,甘肃能源监管办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2025年4月21日,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5月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6月4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能够严格按照要求及时改正,积极配合调查组工作,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裁量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及《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规定,甘肃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案例41:华东能源监管局对某火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8月12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对某火电公司在建火电项目开展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检查,发现该项目建设存在以下问题:该公司两名作业人员于2024年1月25日参加起重设备维护检查作业,但2024年1月30日才完成入厂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循环水泵检修作业时,该公司未对起重作业司机和起重司索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2025年2月10日,华东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3月2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4月8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火电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规定,华东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累计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