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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562号建议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5-000145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25-07-02 |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656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范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商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现答复如下: 大力发展分布式光伏是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新型能源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高电力供应能力、助力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范管理的建议,对我们的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关于完善能源备案机制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已于2025年1月修订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业管理、备案管理、建设管理、电网接入、运行管理等内容做出明确要求。《办法》要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当按照“谁投资、谁备案”的原则确定备案主体。自然人户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自然人选择备案方式,可由电网企业集中代理备案,也可由自然人自行备案;非自然人户用、一般工商业、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投资主体备案;非自然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得以自然人名义备案。 《办法》发布后,部分省份在地方实施细则中进一步细化了备案管理的相关要求。如《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在项目备案有效期方面提出“对于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一年内仍未建成并网的,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现场核查后,告知投资主体应主动撤销备案,收回并网容量;已开工建设的可申请办理并网意见延期一次,原则上延期不超过6个月”;在备案主体审核方面提出“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复核逆变器等主要设备检测报告,复核光伏项目或设备(包括光伏组件、逆变器等)购置发票与备案主体的一致性,以及并网容量与备案容量的一致性,并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并网检验,检验合格后予以并网投产”。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办法》落地实施,指导各地积极有序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 二、关于细化验收管理细则 2024年,国家能源局出台《国家能源局关于提升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能力服务新型电力系统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把加强新能源和新型并网主体涉网安全管理的要求贯穿在设计、建设、调度、运行、可研及标准等全过程各环节。针对建议中提到的并网验收的涉网安全方面,《通知》明确提出“电力调度机构要严格审核纳入涉网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并网主体提供的涉网性能型式试验报告,报告应由具备CNAS/CMA资质(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或中国计量认证)或同等资质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出具,审核同意后方可并网”。 下一步,我们将督促电网企业及其调度机构加强对分布式光伏的统一调度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做好涉网主体的技术监督工作。 三、关于明确违规处置事项 超容发电可能导致电网过载、电压波动,影响电力系统的平衡,甚至引发区域性停电事故;私装光伏未经专业验收,可能存在接线错误、保护装置缺失等问题,增加电网短路、火灾等风险。《办法》要求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名称、投资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上网模式等进行备案,对于提供虚假资料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分布式光伏超容发电等问题,部分省份在属地化的制度中提出了明确要求。如《河北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屋顶分布式光伏建设指导规范(试行)〉的通知》提出“屋顶分布式光伏业投资主体严禁私自增加并网容量,未经许可严禁私自供给其他用电户”“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还应承担违约使用电费”“因屋顶分布式光伏投资主体通过窃电、超容等违约方式取得的不正当补贴,应由县(区)供电企业在处理违约过程中予以追回”。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进《办法》落地实施,促进分布式光伏健康有序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7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