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公开事项名称: |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407号(农业水利类251号)提案的答复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5-000294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制发日期: | 2025-08-18 |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3407号(农业水利类251号)提案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多措并举推进农村清洁取暖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能源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您提出的多措并举推进农村清洁取暖的有关建议,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参考价值,我们高度重视,积极支持。 一、关于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和精准施策 为统筹指导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促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持续向好发展的意见》(发改能源〔2022〕1916号),逐步将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工作重心由大规模提高清洁供暖比重为主,转到巩固存量和有序新增上,提出切实抓好清洁取暖持续运行、全力保障取暖用能稳定供应、有序实施新增清洁供暖改造、不断完善清洁取暖长效机制等具体要求。针对合理选择多样化清洁供暖方式,坚持从实际出发,稳妥推进超低排放热电联产集中供暖和地热、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供暖,以及电力、工业余热、核能供暖等多种清洁供暖方式。针对农村地区清洁取暖,指导农村地区结合实际选择集中式或分散式清洁供暖,统筹实现清洁取暖成本降低和散煤替代水平提升,根据乡村发展布局规划实施清洁供暖改造。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北方地区各省份结合当地资源禀赋和群众收入水平,在群众有需求、企业有意愿、能源有保障的前提下,合理选择多样化清洁供暖技术路线。同时,结合清洁取暖监管,督促地方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清洁取暖持续稳定运行。 二、关于推进“气化工程” 202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并实施《天然气利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将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已完成施工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含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归为优先类,鼓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规划、用地、融资、财税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将已纳入国家级规划计划,气源已落实、气价可承受地区按照“以气定改”实施的新增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归为允许类,允许经营主体在落实气源和经济可持续条件下有序发展。除以上项目之外的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归为限制类,禁止新建(及已建产能不再扩建)。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地方按照政策要求,稳妥有序推进“气化工程”。 三、关于推进“以电代煤” 国家能源局支持北方地区在电力供应有保障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推进“以电代煤”。近年来,国家能源局结合清洁取暖工作推动北方地区实施“煤改电”,把电供暖作为清洁供暖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步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对农村电网巩固提升工程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推动有关省份制定完善“煤改电”价格机制和补贴政策。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统筹城乡电网建设改造,加快补齐农村地区供电保障短板,优化完善农村电网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投向,更好保障电供暖等农村生产生活用电需求。 四、关于制定奖补政策 国家能源局高度重视清洁取暖持续运行,配合财政部给予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奖补资金支持。为持续完善支持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地方落实好已出台的补贴政策,适时开展评估工作,明确后期政策,延续清洁取暖价格政策,因地制宜抓好落实。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协同推进完善清洁取暖支持政策,加强对可再生能源供暖的支持力度,保障群众清洁取暖可持续。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5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