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 公开事项名称: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集中国—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5-000371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 制发日期: | 2025-12-29 |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征集中国—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有关单位: 2025年9月,习近平主席宣布成立中国—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平台(以下简称合作平台),并宣布在未来5年同上海合作组织其他国家一道实施新增“千万千瓦光伏”和“千万千瓦风电”项目(以下简称“双千”项目)。合作平台由国家能源局牵头设立,下设合作中心,依托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建设。合作平台下将设立咨询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组。为扎实推进合作平台建设,统筹做好“双千”项目组织与实施,进一步深化我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在能源领域的务实合作,国家能源局计划启动专项工作组筹建工作。现公开征集专项工作组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与成员单位,欢迎符合条件的单位积极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工作组基本框架 合作平台将构建多层级、多领域、多功能的组织架构,指导层为指导委员会及办公室,支持层包括咨询委员会(专业支持)与合作中心(组织和管理支持),工作层为各专项工作组。专项工作组将在指导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工作,合作中心将配合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履行相关职责。 经研究,合作平台首批将设立“核电”“油气”“煤炭”“可再生能源及电力”四个专项工作组,后续视情增设其他领域工作组。每个专项工作组设组长单位1个,副组长单位1—2个。各组长单位和副组长单位将从申请单位中择优筛选确定,任期为2年(自正式公布之日起计算)。 能源领域相关企业、高校、行业协会、研究机构与金融机构等单位可自愿申报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或成员单位。同一法人主体可申报多个工作组的成员单位,但只可申报一个工作组的组长或副组长单位。 二、工作职责 (一)专项工作组职责 1. 及时报送上海合作组织国家能源领域最新政策、规划、市场动态等; 2. 搜集并定期更新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合作项目进展情况; 3. 按照工作计划,每年面向上海合作组织国家开展一定人次的能力建设活动; 4. 与合作中心共同开展相关合作规划及专题研究工作; 5. 组织中国—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框架下各类交流活动和论坛会议; 6. 根据需要开展其他相关工作。 (二)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职责 1. 充分发挥行业带头作用,牵头制定本组工作计划,并组织各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定期报送工作计划、总结、重点工作进展等; 2. 组长单位需指定1—2名专职人员作为本组联络人,负责联络组内各成员单位、完成上海合作组织国家信息整理报送、落实有关工作部署与相关安排等,根据需要参与指导委员会办公室或合作中心开展的重要活动筹备; 3. 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本领域上海合作组织重点国家项目跟踪与信息搜集机制; 4. 牵头制定和推动落实本组能力建设计划; 5. 统筹组内工作,做好资源调配,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本组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加强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能源合作发挥积极作用; 6. 副组长单位应发挥本单位专业和资源优势,全方位配合和支持组长单位做好上述工作; 7. 在咨询、调查研究等工作中,需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要求,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对外传递、泄露敏感或保密信息、数据、资料等; 8. 不得以专项工作组名义为个人或利益团体谋取私利,不得参与和从事不利于工作组声誉的活动。 (三)成员单位职责 1. 成员单位应积极履职,配合组长、副组长单位的工作,积极参与和支持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能源合作,及时反馈合作进展和需求,配合做好项目跟踪、信息报送、专题研讨、活动组织、能力建设等工作,共同推动中国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能源合作走深、走实; 2. 在咨询、调查研究等工作中,需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和要求,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对外传递、泄露敏感或保密信息、数据、资料等; 3. 不得以专项工作组名义为个人或利益团体谋取私利,不得参与和从事不利于专项工作组声誉的活动。 三、申报条件 (一)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遵守国家法律和行业法规,具有良好信誉; 2. 在能源领域具有行业代表性与影响力,能够代表我国在相关领域的先进水平,能够统筹和协调行业资源; 3. 自愿加入专项工作组,承认并遵守合作平台有关管理规定;能够履行专项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单位职责与义务;具备组织实施能力,能主动在合作平台框架下牵头开展项目跟踪、信息报送、专题研讨、活动组织、能力建设等工作; 4. 对同上海合作组织国家深化能源合作有高度共识和坚定意愿,并拥有深厚的国际合作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务实成果。 (二)成员单位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遵守国家法律、行业法规、具有良好信誉; 2. 自愿加入专项工作组,承认并遵守合作平台有关管理规定;能够履行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职责与义务,服从工作安排,按要求完成项目跟踪、信息报送、专题研讨、活动组织、能力建设等工作; 3. 认同上海合作组织国家能源合作事业,具有从事与上海合作组织国家能源合作的能力或实践经验。 四、申报方式 如申报组长、副组长单位,请填写《中国—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专项工作组组长单位申报表》(附件1)。 如申报成员单位,请填写《中国—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专项工作组成员单位申报表》(附件2)。 请于2026年1月23日下班前将申报材料电子版(PDF+可编辑格式)发送至合作中心邮箱,邮件主题请注明“申报专项工作组—单位名称”。 合作平台将根据申报情况,择优确定组长、副组长单位与成员单位名单。 联系人及电话:夏杨阳 010-51973283 崔 宁 010-51973230 报送邮箱:csec@creei.cn
附件:1. 中国—上海合作组织能源合作专项工作组组长单位申报表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