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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1-11-14 来源:国家能源局 字体:[][][] [打印] [关闭]

                   国家能源局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

和政协委员提案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推进办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议案,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个代表团或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并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的议事原案。

本办法所称建议,是指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人大代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建议,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办理议案、建议是国家能源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委员和参加全国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向全国政协全体会议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提案委员会审查后交由我局研究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政协委员及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政协专门委员会向全国政协全体会议或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政治载体,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认真研究办理提案是国家能源局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章  办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我局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由主管局领导负责,各司负责具体承办工作,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协调、服务指导和联络工作。

第五条  各司是议案、建议和提案的承办单位。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实行承办司、承办处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逐级负责制;各司明确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此项工作,明确一名干部作为联络员。对每件议案、建议和提案,须落实到处室和承办人。

第六条  对重点建议和提案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承办司主要负责同志应牵头研究办复。 

第三章  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受理 

第七条  交由我局承办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政策法规司根据其内容和职责分工批分到各司。议案、建议和提案内容涉及多个司业务的,只确定牵头承办司。

第八条  各司收到议案、建议和提案后,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和对办理方式(主办、独办、分办、会(协)办等)有异议的,应向政策法规司说明情况,由政策法规司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提请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或变更办理方式。

对属于我局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的,各司应自行与相关司商洽确定后,将调整结果报政策法规司。

第九条  完成接收和批分工作后,适时召开由各司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参加的议案、建议和提案交办会,将议案、建议和提案交各司具体办理。 

第四章  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办理 

第十条  各司接收议案、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清点、登记,并尽快落实承办处室、人员和办理时限,制定办理工作方案,提出拟重点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在办理过程中,对应该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尽快解决;对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解决措施的问题,应向代表或委员如实说明情况;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所拟复文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内容完整充实,有实际内容,力戒空话、套话;意见明确,针对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进行答复;实事求是,用语谦逊诚恳,文字通顺精炼。

(一)先办会(协)办件。“两会”期间建议的协办件应在515日前办复,提案的会办件应在5月底前办复。

(二)按时限办复建议和提案。“两会”期间建议的主办件(包括独办、分办件,下同),须在613日前办复,个别办理难度较大的,可适当延期,但至迟不得超过8月底;提案的主办件,须在815日前办复。

(三)按要求完成议案、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办的议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确定的交由我局办理的重点建议,以及由全国政协提案办公室交办的重点提案,各司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时限要求,认真做好办理工作。

(四)对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交由我局办理的建议、提案,各司应在收到之日起二个半月内办复;当年第四季度内交办的建议、提案,应随收随办,一般不跨年度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议、提案复文的格式

(一)由我局主办的建议和提案,以国家能源局文件的形式行文,填写国家能源局发文稿纸,人大建议复文的发文字号为“国能建议[XXXX]XX号”(其中“XXXX”为年份、“XX”为序号,下同),政协提案复文的发文字号为“国能提案[XXXX]XX号”。

(二)人大建议复文时标题统一采用“对XX届全国人大 X次会议第XXXX号建议的答复”;政协提案复文时标题统一采用“对政协XX届全国委员会第X次会议第XXXX号(XXXX类XXX号)提案的答复”。

由我局协办的建议,行文标题统一采用“关于对XX届全国人大X次会议第XXXX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会办的提案,行文标题统一采用“关于对全国政协XX届X次会议第XXXX号提案会办意见的函”。

(三)主办件复文落款要署明局领导签发的日期并加盖局章;会(协)办件落款署明答复日期,并加盖承办司印章。

(四)承办司应根据办复情况在发文稿纸右上角上用“A”、“B”、“C”标注类别。

1.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已明确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改进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3年内难以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2.政协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五)政协提案的复文,须在发文稿纸右上角处,就是否同意公开该复文,注明“是”或“否”。

(六)所有复文均应注明联系单位及电话。

第十二条 会(协)办、主办、参阅和并案件的办理程序

(一)会(协)办件的办理。承办司以司名义草拟回复意见便函,送司领导审核后,加盖司章,通过机要通信渠道送主办部门办公厅(代表建议的协办件复函一式两份抄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同时抄送政策法规司备案办结。

(二)主办件的办理。

1.我局主办的议案、建议和提案,承办人员须与代表、委员进行充分沟通(联名提出的可以只征求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的意见),并填写与代表、委员沟通情况表,同时征求协办、会办单位意见,汇总相关部门意见后,以我局名义草拟复文(分办的建议、提案,只对涉及我局职能部分进行答复),经处室负责人修改审核,送司领导审阅后,报局领导签发。

2.需要会同局内有关司办理的议案、建议和提案,由牵头单位视其内容自行决定局内会办单位,并在起草答复文稿前,征求会办单位意见。局内会办单位应当与主办单位密切配合,向主办单位提交意见。

(三)参阅件的办理。对不需答复,仅由我局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参阅建议和提案,承办人应结合建议、提案内容,主动与领衔代表、第一提案人联系沟通,说明有关工作情况,填写沟通情况表后,送政策法规司办结。

(四)并案件的办理。对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建议或提案,可并案办理。代表建议并案的数量不超过5件。起草复文时,须逐一注明每件建议或提案的编号和案由,对并案各件所提问题逐一答复。

第十三条 主办件复文报批、印发及归档的程序

议案、建议和提案的复文,由分管承办司的局领导签发;议案、重点建议和提案复文前,应先征求负责督办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全国政协办公厅有关部门的意见,送分管局领导审阅后,由主管局领导签发。所有复文均以局名义编号印发,并加盖局章。

(一)复文由承办司综合处核稿,经司领导核签后,送综合司秘书处,由秘书处报送分管局领导A角签发(如遇A角出差或出国等情况,由B角签发)。

(二)局领导签发的复文,由秘书处转政策法规司登记、编号后,退回各司付印。

(三)各司收到复文后应由指定的联络员交印刷厂付印,承办人应及时校对。复文印出后,由政策法规司联络员取回,再转承办司通过机要通信渠道向相关部门和代表或委员寄送。

(四)由我局主办的建议,复文主送代表1份;局外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份(n个建议并案,抄送2n份,交换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国务院办公厅1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1份,协办单位1份;局内抄送政策法规司2份。

由我局主办的提案,复文主送第一提案人1份;党派、团体提案,复文主送该党派、团体机关3份;政协界别小组提案,复文主送召集人3份;党派小组提案,复文主送该党派机关3份;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主送该专门委员会办公室3份。局外抄送国务院办公厅1份,政协提案办公室3份(n个提案并案,抄送3n份),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1份,会办单位1份;局内抄送政策法规司2份。

(五)复文除非必要,尽量不涉密。涉密复文,不直接寄送代表或委员,可由承办司约请面谈告知办理结果,或通过机要途径寄送当地省级发展改革委或能源局代为转告。

(六)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完毕后,承办司应及时将复文正本的电子版按规定格式送政策法规司。复文的正本和底稿,原件及办理过程中的其他有关材料,由承办司整理归档,复文的正本至少存档3份。

第十四条 代表和委员反馈意见处理程序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办公厅的有关规定,所有复文均附《代表建议办理和答复征求意见表》或《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代表或委员不满意的复文,承办人须进行再次联系沟通,尽量争取代表、委员的理解,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报政策法规司。 

第五章 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总结及表彰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司通过电话提醒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并定期通报各司办理情况,确保我局按时保质完成办理工作。各司联络员须对本单位办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重点督办是否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及复文内容等要求完成答复工作。

第十六条 各司在办结议案、建议和提案后,于当年8月底前向政策法规司报送办理工作总结。办理工作总结包括:办理工作情况;局领导参与办理情况;采纳议案、建议和提案中建议的有关情况及成效;与代表及委员沟通情况;按照优秀提案标准推荐优秀提案等。

办理议案、重点建议和提案的单位,须按要求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全国政协办公厅提交办理工作报告和专项总结。

政策法规司综合汇总各司办理情况后,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建立评价制度的要求,每年办理工作结束后,政策法规司根据复文质量、办理方式、办理成效及代表、委员反馈意见等情况,对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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