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记者从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管支队车管所了解到,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我区交管部门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加装燃气装置备案登记规定》(试行),于今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记者了解到,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车主应当在加装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加装燃气装置备案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向车辆管理所提交以下8种证明、凭证:1.加装燃气装置申请备案登记表(机动车变更/备案申请);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5.改装厂资质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6.《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7.《燃气汽车改装合格证》;8.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不含免检车辆)。(记者 艾文涛 通讯员 云鸿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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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油改气新规:车主需提供8种证明方可备案
发布时间:2014-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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