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2:山西能源监管办对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4年7月16日至17日,山西能源监管办在对某发电公司在建项目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记录台账;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制定相应风险管控措施;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现问题后山西能源监管办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立即整改。2025年5月13日,山西能源监管办对该发电公司正式立案调查,7月2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8月4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山西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案例43:山东能源监管办对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5月21日,山东能源监管办联合相关部门对某发电公司风电项目开展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专项监管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以下问题:实际施工工期较施工合同约定工期压缩了31天,未对压缩工期安全影响进行论证和评估,且未提出相应的施工组织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2025年6月4日,山东能源监管办对该发电公司正式立案调查,6月11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16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据《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第四十五条及《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规定,山东能源监管办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
案例44:南方能源监管局对某发电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5年3月27日,某发电公司220千伏开关站作业人员带电误合接地刀闸,导致该电厂全厂失压,进而引发大用户负荷脱网。南方能源监管局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二是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2025年6月10日,南方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正式立案调查,7月4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7月30日正式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处罚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及《国家能源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规定,南方能源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限期改正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行为,合计处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按规定在官网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