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78号建议的答复-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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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78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26-000167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26-07-21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178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新能[2026]214号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分布式光伏健康发展相关机制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网、南方电网,现答复如下。

  分布式光伏具有就地就近开发建设、就地就近消纳利用的优点,是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重要力量。今年1至5月,我国分布式光伏新增装机3436万千瓦,占全部光伏发电新增装机的比例超过一半;总装机达到5.7亿千瓦,占全部光伏发电总装机的比例超过45%。202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包括分布式在内的新能源项目上网电量原则上全部进入市场,但客观上分布式光伏具有点多面广、量大分散、装机规模小等特点,涉及利益主体多、利益关系复杂,直接参与交易的难度较大、成本较高,需要针对性解决。我们赞成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分布式光伏健康发展相关机制的建议,将在后续工作中认真研究吸收。

  一、关于统一准入标准与交易机制,打通聚合入市的制度堵点

  (一)明确多元主体地位与差异化规则方面。随着电力市场改革深入推进,我国已初步建成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电力市场规则体系持续健全完善。目前,分布式光伏参与交易的市场地位与规则是清晰的、明确的。2024年11月,国家能源局出台《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能发法改〔2024〕93号),明确分布式光伏享有与其他经营主体平等的市场地位,也可通过虚拟电厂、智能微电网等形式聚合,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2026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6〕4号),明确支持分布式新能源以聚合交易、直接交易等模式参与市场。按照要求,各省份均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分布式发电参与交易的市场规则,其中山东等地已推动具备条件的分布式能源作为独立主体参与市场,浙江、广东等地开展分布式能源参与绿电交易,部分省份采用虚拟电厂等聚合商的形式支持分布式能源参与市场。

  (二)推动多系统数据互通互认方面。2023年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明确对已建档立卡的包括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内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为积极推进绿证核发全覆盖工作,国家能源局先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能发资质规〔2025〕107号),明确了项目业主、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等各方的职责分工。按照要求,电网企业以电网营销、规划、调度等领域信息为基础,将分布式光伏项目信息推送至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完成建档立卡,形成了“并网注册—档案共享—建档立卡”的全链条数据贯通体系,并按月推送项目电量信息以支撑绿证核发。

  二、关于完善保险与金融支持体系,构建多维风险防范网

  当前,分布式光伏发电既面临全面入市后电价波动带来的收益风险,也面临极端天气带来的财产损失风险,需要有相关金融保险支持以对冲风险。2024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绿色保险和服务。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保险公司立足光伏行业设备特性、运营场景及经营痛点,为分布式光伏项目运营中的相关风险提供保险保障,构建形成专业化、全链条风险保障体系,基本覆盖了分布式光伏项目从设备到收益的核心风险敞口。

  一是开展分布式光伏财产一切险。该产品为分布式光伏财产保障的基础保障,承保标的涵盖光伏组件、逆变器、支架、配电设备等全部光伏配套设备。通过一切险的模式,承保因暴雨、台风、雷击、冰雹、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外界意外撞击、第三方破坏等突发事故造成的设备直接财产损失,为光伏项目提供全面的、基础性的财产损失风险屏障。

  二是开展分布式光伏机器损坏保险。该产品聚焦设备内部运营风险,弥补常规财产险仅保外力损失的保障空白。主要承保设备自身机械故障、电气短路、零部件老化故障、设计及安装缺陷、运行失误等非外力因素导致的设备损坏、报废及维修重置损失,覆盖光伏系统运营期的技术类风险,与分布式光伏财产一切险形成互补。

  三是开展分布式光伏营业中断保险。该产品侧重保障光伏项目经营收益,针对光伏设备因保险责任事故受损后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发电的情况,赔付停机期间产生的发电营收损失、固定运维成本等间接经营损失,有效化解光伏业主及运维企业因灾停运后的现金流断裂风险。

  与此同时,在商业保险领域,保险公司一般仅为纯粹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即只有损失可能而没有获利机会的风险。关于发电量指数险,保险公司一般紧密围绕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而不简单设计为指数形式。关于市场价格波动险,这是将市场价格涨跌作为赔付依据,道德风险高、风险难以有效分散,不符合保险原理,也不属于可保风险的范畴,除农险等特定政策领域有所探索外,保险公司不得经营。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保险公司持续优化完善分布式光伏产业保险产品设计和服务体系,提升风险保障能力和水平,以市场化保险机制助力新能源产业发展。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