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82号建议的答复-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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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事项名称: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8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000019705/2026-000164 主办单位: 国家能源局
制发日期: 2026-06-30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282号建议的答复

国能建新能[2026]164号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全国统一新能源电力消纳大市场 支持企业牵头进行内外贸标准统一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积极形成全国新能源电力消纳统一市场

  近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持续推动新能源发展和电力市场建设,印发一系列政策文件,持续推动建立绿电市场、推动适应新能源运行特性的现货市场建设、完善容量电价机制、推动消费模式改革创新、加大技术支持等相关工作。目前,新能源已全面入市,通过市场化方式消纳并形成上网价格。2025年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1.35万亿千瓦时,占新能源发电量的60%。下一步,我们将会同有关方面持续健全适应高比例新能源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机制;推动源网荷储一体化、绿电直连、智能微电网、零碳园区、新能源接入增量配电网等新能源就近消纳新业态健康可持续发展;推动绿色氢氨醇成本下降,释放需求侧消费潜力;推动氢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示范应用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先后印发《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算力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持续发布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制定零碳工业园区等技术标准,发布工业绿色微电网典型案例等,持续提升工业信息化领域绿电应用水平。下一步将持续落实上述政策文件要求,着力提升新能源利用水平。

  二、关于实现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

  我们坚持大力推动新能源多维度一体化开发,多措并举实现新能源集成融合发展。2025年5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关于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5〕650号),允许新能源企业自建线路直接向用户供电;2025年9月,印发《关于完善价格机制促进新能源发电就近消纳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192号),明确了绿电直连等就近消纳边界、保供责任、经济责任和价格政策;2026年5月,印发《关于有序推动多用户绿电直连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6〕688号),进一步完善绿电直连模式。目前,云南、青海等24个省(区、市)已印发或编制了绿电直连配套政策,全国已有99个绿电直连项目完成审批。近期,我们正在开展新能源集成融合评估调研,对各类新能源集成融合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研究下一步工作。

  三、关于促进碳足迹核算国际互认

  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工作指引》《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建设工作指引》,推进我国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明确重点领域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加快建设国家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加强与欧盟、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相关国际数据库沟通交流,组织行业协会、企业等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修订,探索推动碳足迹规则和因子国际互认。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稳步推进产品碳足迹核算标准编制,加快制定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持续更新发布电力碳足迹因子数据,加快建设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加强与国际机构对话交流,逐步推进国内核算标准、因子数据、专业人员和服务机构等国际互认。

  四、关于绿证绿电与碳市场衔接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和绿证绿电制度都是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工具,加强制度衔接有助于发挥政策合力。202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加强全国碳市场与绿证绿电等市场化机制的政策协同、制度衔接。2024年以来,生态环境部印发《2023、2024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发电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和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核算、核查技术规范等一系列文件,明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暂不管控重点排放单位因消费电力等产生的间接排放,从核算方法上厘清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绿证绿电制度的政策边界。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坚持全国碳排放全交易市场作为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目标要求,妥善做好与其他政策的衔接协调,共同助力“双碳”目标实现。

  五、关于推行首台(套)装备保险补偿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于2024年5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及配套实施细则,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保险行业协会、精算师协会发布首台(套)首批次保险示范条款、服务指引及费率厘定标准,形成首台(套)首批次保险补偿机制新的政策框架。2026年2月,科技部牵头印发《关于加快推动科技保险高质量发展 有力支撑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动首台(套)首批次综合保险等产品推广实施,逐步建立覆盖各环节的保险补偿和风险分担体系,畅通科技研发到市场应用的转化通道;加强政策引导支持,发挥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作用,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下一步,金融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措施落实落地,推进优化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及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机制,持续指导各保险机构积极对接生产企业保险保障需求,提升保险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感谢您对国家能源工作的关心和理解,希望今后能得到您更多的支持和指导。

  

国家能源局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