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项的基本信息 |
| 公开事项名称: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00019705/2026-000181 | 主办单位: | 国家能源局 |
| 制发日期: | 2026-09-30 | ||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加强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助力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规定,我们编制了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规定范围和负面清单(见附件),现就做好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工作通知如下。 一、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应严格按照《财政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2022〕136号)规定执行。对于不在规定范围和负面清单中的支出,由企业结合“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安全隐患或事故风险”等原则,合理判断、规范列支。 二、中央电力企业集团总部应当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体系,组织下属电力企业做好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专项核算和归集安全生产费用,真实反映安全生产条件改善投入,定期对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承担集团安全生产责任的中央电力企业集团母公司,可以对全资子公司提取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三、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将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纳入执法检查重点;及时受理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不按规定提取、使用等情况的检举和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处理;强化与地方政府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工作沟通和政策解释,形成监管合力,推动提升电力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监管质效。 四、电力企业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安全生产费用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和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6年9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