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重视经济监管手段,切实提高监管能力 加强监管程序化建设,重视经济性监管手段,是现代监管能力建设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对监管机构提出的基本要求。经济监管的目的,主要是矫正市场失灵、克服信息不对称、控制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能有效地与市场机制相互协调,发挥“疏”而不“堵”的作用。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垄断环节的输配企业,核心内容是对输配价格实施监管。从各国实践经验看,监管机构在价格监管中不是直接参与定价,而是采用控制收益率或价格调整空间,限制价格或收益上限。这样既有利于激励输、配企业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又保证了输、配企业的合理、稳定的收益预期。 实施经济性监管的前提是建立价格形成机制,尽可能采取模块化、公式化的设计原则,清晰界定财务成本并细化,尽可能避免交叉补贴,充分体现公平公正。根据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政府应加强程序化建设,确定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体现国家对全社会综合效益和政策的引导和把握;而对价格的具体监管则应由监管机构来实施。 (三)注重培育市场主体,适时在零售侧引入竞争 培育电力市场主体,首先要将发、输、配、售各环节进行彻底的分离,垄断环节的企业不能再拥有竞争环节的资产,更不能介入竞争环节的业务,否则市场不可能实现公平和高效,而且会严重挫伤其他投资者的积极性。这也正是世界各国电力市场化改革,都是从结构性重组入手的重要原因。如果没有市场主体,电力市场的经济基础就不存在。 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过程中,更应重视市场主体的培育。 1.发电侧竞争主体的培育。要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对国有企业进行内部治理结构的公司化改制,积极引入非公经济进入电力工业。对于不同产权类型发电主体、市场准入应一视同仁。制定市场规则的程序上要公开透明,使各类市场主体有充分参与的机会。调度交易环节上应保持中立,不受任何市场利益主体的干预。信息披露上做到充分及时,使市场信息得到有效传导。 2.输配电网主体的培育。应尽快实施输、配独立核算,条件成熟时成立独立的输、配企业。研究制定输、配电价,确保输、配企业有稳定、合理的收益预期。输、配企业不应拥有发电和零售资产,也不应再参与电能的买卖交易。 3.零售竞争主体的培育。电力市场的建设应分阶段实施,尽快在零售侧引导竞争机制。首先,从大用户试点起步;其次,进一步扩展到相对独立的购电主体进入市场购电;第三,建立零售侧竞争平台,促进零售商、发电商、用户之间的信息交换,降低交易成本;第四,允许零售业务多元化,全面引入零售侧竞争,扩大用户的选择权。 (四)构建市场监控体系,实现监管公平透明高效 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监控体系,是提高电力市场透明高效,减少监管成本,维护市场公平交易的重要保障。澳大利亚在这方面取得的成效证明,即便不是充分竞争的市场结构,只要市场监控体系到位,操纵市场等问题也能够在相当程度上予以弱化。构建公平、透明、高效的市场监控体系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市场信息披露要及时充分;二是及时发布市场动态监控报告;三是建立市场监控分析模型和指标体系;四是建立强有力的市场信息技术支持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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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电力改革和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06-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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