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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有关问题答中国政府网记者问
发布时间:2006-09-08 来源:国家能源局

问:《若干意见》重点提出了哪些要求和措施?

答:《若干意见》明确了坚持先抽后采、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指导方针,并提出了16条意见。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

从约束性措施方面,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二是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到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三是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依法清理并妥善解决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的矿业权重叠问题。凡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四是制订煤层气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标准,限制企业直接向大气中排放煤层气。

从鼓励扶持政策方面,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等规定予以优先安排。二是煤矿企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可用于煤层气井上井下抽采系统建设。三是煤层气经处理后,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优先并入天然气管网及城市公共供气管网。四是煤矿企业利用瓦斯发电,可自发自用;多余电量优先上网,不参与市场竞争。五是煤层气售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煤层气发电价格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或执行当地火电脱硫机组标杆电价。六是对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煤层气抽采利用设备在基准年限基础上实行加速折旧,折旧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财政部正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订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七是各级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为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提供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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