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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2〕29号
发布时间:2012-03-02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的通知

安监总煤调〔2012〕29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精神,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2012年重点工作安排,决定3月至11月开展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目的

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排查整治水害隐患,推广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督促煤矿企业落实水害防治主体责任,认真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和《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水害事故的发生。

二、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1.防治水制度制定情况及机构人员配备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建立了防治水岗位责任制、防治水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制度和暴雨期间巡视及停产撤人制度等;是否成立了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煤矿是否配备水文地质副总工程师。

2.防治水基础资料编制情况。是否编制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矿井地质勘探报告是否完整、是否有矿井设计方案和建井地质总结报告;是否有矿井涌水量等15种基础台账资料和矿井充水性图等5种必备图件;是否查清矿井老空水及周边矿井老空水分布情况,并完整地标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3.探放水制度落实情况。矿井采掘工作面施工前是否开展水害隐患排查;井下探放水是否有正规设计,是否采用专用钻机、由专业人员和专职队伍进行施工;探放水工是否经培训合格。

4.井下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矿井是否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开展防治水工作,是否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有无违法违规开采防隔水煤(岩)柱以及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行为;受承压水威胁的煤矿是否采取疏水降压、底板注浆加固等措施;矿井排水系统是否达标和完好;是否停止开采水体下、老空水区域下45°以上的急倾斜煤层并采取措施;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及以上煤矿是否在井底车场设置防水闸门或装备潜水泵排水系统;井下建立的挡水墙是否有正规设计并经验收合格。

5.地面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与矿井连通的采煤塌陷坑是否填平压实;地表河流、湖泊、水库附近或易受山洪威胁的矿井防洪设施是否构筑、防范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井口标高低于当地历年最高洪水位的矿井是否采取防范措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充填并加固了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已关闭的废弃煤矿井筒。

6.水害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煤矿企业是否制定了水害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救灾演练;是否对职工进行过出现透水征兆立即撤人的培训;是否成立雨季“三防”领导小组,是否落实了抢险救灾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

三、时间安排

1.企业自查阶段。3月份,所有煤矿企业、矿井(包括新建矿井、改扩建矿井、资源整合矿井)按照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进行自查,并填写《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表》(见附件),于3月底前上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查出的水害隐患,要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2.督查阶段。4-5月份,各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专项督查,被检查的煤矿企业原则上不少于辖区内煤矿企业的四分之一,并按附件要求填写相关情况;6-7月份,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对重点地区开展督查。

3.“回头看”和总结阶段。8-10月份开展专项治理“回头看”活动,对上半年和雨季暴露出的煤矿防治水问题进行整治。11月份,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听取有关重点地区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汇报,进行总结,并通报各地区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

四、相关要求

1.高度重视,认真制定工作方案。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各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活动,抓紧组织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自查和督查。督查组要配备防治水专家,并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提高督查效果。

2.严格执法,确保专项治理效果。对专项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重大水害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抓紧督促企业限期彻底整改,隐患未消除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对水害严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不重视防治水专项治理而发生透水事故的煤矿企业,要从严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查处结果。

3.认真总结,及时上报总结报告。专项督查结束后,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及时进行总结,形成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企业自查和专项督查基本情况、水害防治的典型经验、企业自查和督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加强煤矿水害防治的建议等,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调查司(联系人及电话:赵龙生,010-64463028;电子邮箱:zhaols@chinasafety.gov.cn)。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

附件:煤矿防治水专项治理情况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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