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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主要铀资源国铀开发法规环境透析
发布时间:2012-10-12 来源:

    充分利用海外铀资源是世界各国核能发展的必由之路。目前,我国海外铀资源开发已迈出了步伐。根据世界核协会2011年年报数据,铀资源产量排名前八位的国家分别是:哈萨克斯坦、加拿大、澳大利亚、尼日尔、纳米比亚、俄罗斯、乌兹别克斯坦、美国。本文将对世界主要铀资源国铀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进行全面的分析,以期为我国海外铀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制定及决策提供参考。

    哈萨克斯坦

    哈萨克斯坦铀资源勘探开发始于1948年。自2009年起,哈萨克斯坦铀资源产量一直呈较大增长趋势,已连续三年成为世界第一大产铀国。2011年其铀产量为19451吨铀。根据2011年红皮书,哈萨克斯坦回收成本<130美元/千克铀的可回收资源量为62.9万吨(铀金属折合量,下同),居世界第二位。

    哈萨克斯坦凭借其丰富的铀资源及低成本开发优势,成为各国争相投资的焦点。哈萨克斯坦铀资源的国际开发合作,主要通过政府间签署和平利用原子能的战略伙伴合作协议,以铀资源换资金,按协议价(非市场价)把铀矿区售给投资者,以及建立合资企业、产品包销等方式进行。目前,哈萨克斯坦铀资源开发利用的主要合作者包括俄罗斯、加拿大、日本、法国和中国。韩国和印度也在积极开展与哈萨克斯坦的铀资源开发合作。

    为充分利用铀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哈萨克斯坦在铀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积极吸引国内外投资,并不断完善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

    哈萨克斯坦的矿业主管部门是哈萨克斯坦能源和矿产能源部。该部下设矿产资源管理局、自然资源储量委员会、核能和宇宙委员会。

    1.与矿业相关的法律法规

    哈萨克斯坦矿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9年9月1日生效的《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根据该法,哈萨克斯坦地下资源全部属于国家。1992年生效的《哈萨克斯坦矿产资源法》,旨在调整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及开采、加工、利用和矿产资源的地质研究及其保护的权利,以保护企业、组织、团体和公民的权利。

    根据《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取得许可证有两种机制:一是投资招标机制,另一种是直接谈判机制。其中投资招标是最根本的机制。投资者决定就某特定地理区进行谈判或参加投标时,首先要按照规定要求呈报勘查和(或)生产许可证申请书。1997年成立的国家投资委员会负责评价所有申请书,规定许可证发放条件,草拟许可证文本,在招标时选择中标者并发放许可证。勘查许可证最长期限为6年,但可延长两次,每次为两年。如某一新发现矿床需要更多时间进行评价,政府则可延长许可证的期限。一旦发现有经济价值的矿床,投资者在履行了勘查许可证中的各项条款后将享有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专有权。生产许可证期限为25年,但可以延长。勘查和生产合一的许可证的期限等于上述勘查和生产许可证期限之和,也同样可以延长。

    《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中包含某些强制性条款。当该国生产的设备和物资在质量、价格和规格方面不亚于外国同类产品时,投资者必须优先购买该国生产的设备和物资。当国内提供的服务在价格、效率和质量上符合要求时,投资者必须优先接受当地部门提供的服务。投资者还必须优先雇佣哈萨克斯坦工人。

    《地下资源和地下资源利用法》还规定,地下资源使用权可以转让,但必须得到哈投资委员会的批准。可以事先不经过哈投资委员会同意进行矿业权抵押,但需要在哈投资委员会登记,登记后抵押协议才能生效。

    2.外商投资法规及优惠政策

    哈萨克斯坦鼓励外商对哈进行投资,发展同各国的经济技术合作。为吸引外国投资,该国注意改善投资环境。首先致力于国内稳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法规,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所有制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对外经济活动基本原则法》等,从法律上为国外投资提供了保障。其次成立了“吸引和利用外资委员会”,以加强对吸引外资工作的领导。

    2003年1月8日,哈萨克斯坦颁布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这是哈在投资立法领域的一项重大举措。该法规定,国家通过实施特惠政策,通过政府授权机关鼓励流向优先投资领域的投资。

    特惠政策包括三种形式:减免税、免除关税、提供国家实物赠与。税务投资特惠期(含延长期)最长5年。减免税的对象主要是财产税和利润税。免除关税的期限(含延长期)最长5年,使用对象为投资项目所需设备的进口关税。国家实物赠与的内容包括财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得超过投资总规模的30%。

    在投资者权益保障方面,规定投资商可以自行支配税后收入,在哈银行开立本外币账户;在实现国有化和收归国有时,国家赔偿投资商的损失;可以采取协商、通过哈法庭或国际仲裁法解决投资争议;第三方完成投资后,可以进行投资商权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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