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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出新规奖励瓦斯抽采利用
发布时间:2013-01-25 来源:中国煤炭报

    日前,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煤炭管理局、湖南省安全生产管理局联合下发《湖南省煤矿瓦斯抽采与利用奖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扎实推进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促使煤炭工业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瓦斯抽采与利用奖补对象为:实施地面抽放泵瓦斯抽采的煤矿企业和实施瓦斯利用的煤矿企业,新建煤矿瓦斯发电站的企业。瓦斯奖补资金的申报条件为:煤矿建立地面瓦斯抽放系统,系统维护运行正常;配备准确计量器具和监控仪器;建立了瓦斯抽采及利用情况登记台账,安排专人负责数据汇总登记和台账管理,有可作为考核统计的原始依据;煤矿考核期内无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

    按照规定,煤矿每抽采1立方米纯瓦斯奖励补助0.15元,每利用1立方米纯瓦斯再奖励补助0.2元;新建500千瓦以上(含500千瓦)瓦斯发电站每座一次性奖励补助80万元,新建300千瓦以上(含300千瓦)500千瓦以下瓦斯发电站每座一次性奖励补助50万元。

    文件同时规定,全省煤矿瓦斯抽采和利用情况按照“月抄表、季统计、年兑现”的原则进行考核。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要依法接受审计部门对奖补资金的审计,并接受财政、煤炭、安监部门监督,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补资金的,省财政厅将视情况追回奖补资金,并由有关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处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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