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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供应长效机制能否缓解“气荒”?
发布时间:2014-05-07 来源:科技日报

    各市场主体参与 增加储气设施

    随着国内天然气产量增加、进口天然气规模扩大以及管网设施建设力度加大,我国天然气产业保持快速增长态势。天然气利用领域不断拓展,深入到城市燃气、工业燃料、发电、化工等各方面。稳定供气已成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但是,由于城市燃气用气不均衡及北方地区冬季采暖用气大幅攀升,部分城市用气季节性峰谷差巨大,加之目前储气设施建设相对滞后,调峰能力不足,冬季供气紧张局面时有发生。

    意见提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储气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研究制定鼓励储气设施建设的政策措施。“现在我国的储气设施规模与需求相比仍显不足。”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所长助理高世宪说,现在燃气企业建设储气设施的成本还难以在气价中得到很好的传导。

    对此意见也给出了较为明确的支持方式,包括优先支持天然气销售企业和所供区域用气峰谷差超过3∶1、民生用气占比超过40%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储气设施。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发行项目收益债券筹集资金用于储气设施建设。对独立经营的储气设施,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储气价格。对储气设施建设用地优先予以支持。各地区要加强储气调峰设施和LNG接收、存储设施建设,有效提高应急储备能力,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地区平均三天需求量的应急储气能力。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储气设施,将投资、运营成本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

    为此,发改委在4月又出台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储气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包括加快在建项目施工进度、加大储气设施建设用地支持力度等方式,明确提出储气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可通过行政划拨、有偿出让或租赁等方式取得。

    储气设施建设的市场化方面,提出鼓励各种所有制经济参与储气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意味着有更开放的平台去参与到储气设施的建设中去。”业内分析这样称。意见发布后,相关企业股价也有良好表现。意见提出,承担天然气调峰和应急储备义务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等,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建设储气设施储备天然气,也可以委托代为储备。同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天然气销售企业和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券融资,拓宽融资渠道,增加直接融资规模。创新债券融资品种,支持储气设施建设项目发行项目收益债券。支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建设储气设施,且不受年度发债规模指标限制。

    另外,按照发改委意见有关规定,要通过价格调节手段引导储气设施建设。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天然气与可替代能源价格关系。推行非居民用户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政策,鼓励用气峰谷差大的地方率先实施,引导用户削峰填谷。2015年底前所有已通气城市均应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建立起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对独立经营的储气设施,按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储气价格;对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建设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营成本纳入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适当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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