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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亚电力改革和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06-02-07 来源:国家能源局

四、电力市场化的成效

国际能源署评估报告认为,澳大利亚的电力市场不仅高效而且健康,用户充分享受到了世界上最低的电价和稳定可靠的供应。据统计,澳大利亚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带动GDP增长5.5%,净增3万个就业机会,商业和居民用户的电价比国际平均电价分别低38%和31%,有力地提升了澳大利亚的综合竞争力。据预测,1995—2010年间,电力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直接收益将达到230亿澳元。

这不仅坚定了澳大利亚进一步深化电力改革的决心,而且对天然气等相关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也起到了借鉴和促进作用。2004年政府发布的《确保澳大利亚能源未来》,制定了21世纪指导澳大利亚能源生产与消费的政策和原则,具体配套措施包括:建立低排放技术示范基金,实施可再生能源发展行动,建设太阳能城市,发展先进电力储存技术,进行能源效率机会评估等。目的是为了促进澳大利亚经济社会的繁荣、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五、能源监管体制改革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澳大利亚开始电力市场化改革,1994年维多利亚洲率先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并试点取得成功,1998年东部4州和首都地区的国家电力市场开始运作,而地广人稀的坦斯马尼亚州、西澳州及北领地区未加入。截止2005年7月以前,澳大利亚实施电力市场监管的主要机构是,澳大利亚竞争和消费者委员会、国家电力市场法规行政局、国家电力市场管理公司及各州政府监管机构。

为适应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需要,澳大利亚对电力市场监管体系进行国家层面上的整合。根据由联邦政府牵头、各州共同鉴署的2004年澳大利亚能源市场议定书,2005年7月初成立了专设的澳大利亚能源政策机构—能源部级理事会,成员由联邦政府和各州的能源部长组成。同时,将电力监管职能整合到两个新成立的机构,一个是国家能源市场委员会,另一个是国家能源监管委员会。前者主要负责制定监管规则,并作为独立的法定委员会,直接向能源部级理事会汇报工作;后者主要负责监管规则的具体实施,并作为全国专门的能源监管执行机构。两者分设使规则制定和市场监管的职责界定的更加清晰,是监管机构的一次体制变革,完全不同于原监管机构所具有的较强行政色彩和易受各州的利益取向影响,新监管机构在规定的法律框架范围内,能够显示出更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由于澳大利亚实行联邦、州或领地政府管辖体制。在联邦政府层面实施电力市场监管的机构,主要是国家能源市场委员会和国家能源监管机构。而各州政府则是设立独立于州政府运作的监管机构,主要对垄断企业实行管制和监管企业重组,而州政府依然保留对政策的制定权。

六、新能源监管体系的特点

澳大利亚新能源监管体系,主要是针对一次能源的天然气和二次能源的电力垄断环节实施监管,注重监管的程序化建设和实施经济性监管的手段。

(一)重视监管程序化建设

在澳大利亚,监管对象对于经程序化过程得出的结论不能提出异议或予以起诉,但可以对程序本身提出异议或予以起诉。澳大利亚在程序化建设中特别重视建立有效的沟通、交流、反馈的渠道,以尽可能弥补决策层与社会公众的距离。

目前,澳大利亚能源监管机构通过不断完善程序建设来提高决策质量,提高监管能力。一是促进监管信息渠道通畅,以保证所作决策有据可依。二是除了参考获取信息外,自身拥有预测、分析和计算的定量分析系统,以保证决策的长期稳定性。三是设立相对独立的专业化工作组,拥有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能对问题有清晰的把握、分析和归纳。四是建立监管质量保障体系,保障每项决策的公正透明和高质量,如对电网规划投资采取了监管测试的程序。

(二)注重经济性监管手段

监管机构对输电业务实施收益上限监管,首先构建模型,将输电公司允许收益分为资产回报、设备折旧、运行和维护费等三块,并加以细化。据此,输电企业核成本和合理收益后,向能源监管机构申请由其确定最大允许收益,并定期对此进行调整。这样可以在经济利益上直接剌激企业提高生产效率。

输电公司在获准最大允许收益后,将此转换成输电电价:确定输电公司的年度收入目标,按照资产类型分摊到各种输电服务成本,再分摊到用户或用户节点的输电服务成本,最后转换成输电电价。新监管方式意味着监管机构不对输电业务具体定价,而是通过核定其最大允许收益来实现经济性监管,输电公司的赢利和售电量脱钩,可以大大调动企业降低成本、节约能源的积极性。

(三)有效利用绩效评估机制

相对私有电力企业而言,国有电力企业往往只对行政指令敏感而对市场反应不敏感。单纯依靠市场机制产生的激励效果对国有企业明显不足,监管起来难度也很大。因此,澳大利亚能源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还采取了绩效评估方法,通过设定经济绩效考核指标,对企业形成一定的激励和约束。

七、借鉴与启示

(一)电力市场化改革需要政府强势推动

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电力市场化改革,这关系到电力工业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乃至国家综合实力。澳大利亚的经验表明,政府的强力推动,是坚定电力改革方向和实现既定目标的根本保障。十年前,在澳大利亚开始进行电力市场化改革时,同样面对诸多的争论和疑虑,对传统的垄断行业实施结构重组时面临着强势利益集团的阻力;在改革取得一定成果时,深化改革又面临着新利益集团的阻碍;在建设电力市场过程中,也面临着利益调整、价格波动、系统安全等各方面的压力。事实证明,正是源于政府的强势推动,体现国家意志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使澳大利亚电力工业成为保障国家安全、经济繁荣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已走过了3年的路程,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和阻力依然存在,改革的进程也相当缓慢,公众普遍受惠的目的还十分遥远。因此,电力体制向市场化的改革也迫切需要政府的强势推动。首先,决策层要有强烈的改革决心与使命感。改革要体现国家意志,需要下大决心,顶住重重阻力,持续推进改革。其次,决策层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坚决的行动。各国改革事实表明,不论在何种国情和体制下,电力市场化改革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但是改革的内在规律和逻辑是一致的。因此,绝不能因噎废食,要抓住发展改革中出现的有利时机,既坚决果断,又积极稳妥的推动改革。第三,决策层要有准确的逻辑判断。在推进电力市场化过程中,必须清晰地判断并把握在推进改革的关键,及时协调各方关系,兼顾不同利益等。第四,要将改革成果纳入法制化管理。改革方向已明确的,改革证实已成功的,以及经实践证明的成熟经验,应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或制定新法规及时纳入依法管理,颁布国家法律法规,巩固改革成果。第五,为电力市场化改革营造更广泛的公众基础。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要建立衡量改革成效的标准,及时进行改革的成本—效益评估,改革是否让公众普遍受益,用事实和数据说话,争取全社会的广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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