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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吟:坚定信心 狠抓落实 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再上新台阶
发布时间:2007-05-17 来源:国家能源局

1、安全投入。2004年5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煤矿安监局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2005年4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安监总局、煤矿安监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煤矿企业可根据生产安全实际需要提取生产安全费用,用于煤层气井上井下抽采系统建设。2005年,全国煤矿共提取安全费用约205亿元,提取标准为3-40元/吨不等,平均10元/吨左右。2006年,全国各类煤矿企业共提取安全费用约240亿元,提取标准为5-50元/吨不等,平均11元/吨左右。其中,国有重点煤矿吨煤提取19.5元左右。

2、投资补助。近两年来,国家加大国债资金支持力度,每年安排国债资金30亿元,实施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改造。截止到2006年底累计下达投资计划678亿元,其中国债资金119亿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11亿元,企业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548亿元。2006年,共安排煤矿安全改造项目536个,项目总投资135亿元,其中国债资金25亿元,地方政府配套资金7亿元,企业自筹资金103亿元;安排10个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示范工程项目和8项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总投资达32.5亿元,其中国债资金5亿元,企业自筹资金27.5亿元。

3、税费优惠。一是2006年6月,对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二是2006年10月,财政部出台了《关于煤层气勘探开发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有关规定》(财关税〔2006〕13号),对煤层气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仪器、零附件、专用工具,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三是2007年2月,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出台《关于加快煤层气抽采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6号),对煤层气抽采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对独立核算的煤层气抽采企业购进的抽采泵、钻机、监测装置、发电机组等专用设备,实行加速折旧。从事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对地面抽采煤层气暂不征收资源税。

4、价格调节。2007年4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工作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2007〕721号)。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发电,允许自发自用;多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优先安排上网销售,不参与市场竞争。上网电价比照生物质发电电价政策,即执行当地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加补贴电价(0.25元/度)。4月2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煤层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826号),民用煤层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已经纳入地方政府管理价格范围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放开价格。未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进入城市公共配气管网并纳入政府管理范围内的民用煤层气销售价格,按照与天然气等可替代燃料保持等热值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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