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考核体系 从2006年起,建立煤矿瓦斯防治目标体系,明确全国和重点产煤省(区、市)年度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瓦斯抽采利用目标。2006年全国煤矿瓦斯事故控制指标和瓦斯抽采利用目标:力争控制一次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别重大瓦斯事故,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在2004年、2005年的基础上确保下降四分之一,力争下降三分之一;煤矿瓦斯抽采量40亿立方米,利用量14亿立方米。由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将指标分解落实到重点产煤省(区、市),并实行目标考核。 (二)科学指导煤矿瓦斯防治工作 发展改革委负责,完成全国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并牵头修订矿井瓦斯防治设计规范。环保总局牵头制订瓦斯超标排放处罚标准。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先抽后采标准,制订和修订煤矿“一通三防”12项安全标准。主要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评价标准、瓦斯煤尘爆炸危险性评价标准、通风系统稳定性与可靠性评价标准、矿井煤炭生产能力评价标准、矿井瓦斯灾害严重程度评价标准、煤层自燃发火危险性评价标准、煤尘爆炸危险性评价标准、瓦斯抽采利用标准、瓦斯抽采系统监测标准、隔抑爆技术使用标准、瓦斯治理与利用装备标准、煤层瓦斯地面抽采技术标准。 (三)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发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作用。一是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的要求,认真、全面、彻底排查安全隐患。二是按照四部委有关文件规定,督促企业提足用好安全生产费用。三是督查依法合规进行煤炭生产,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等非法行为。四是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 (四)召开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现场会 为推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组织召开全国煤矿瓦斯治理和利用现场会,分析近期事故案例,吸取事故教训;推广山西晋城、阳泉等矿区瓦斯监测监控联网、煤层气开发、先抽后采、煤气共采、瓦斯利用等方面经验,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宣传贯彻落实拟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形成建设瓦斯防治“生命工程”的合力,加快推进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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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瓦斯防治工作2005年总结和2006年安排
发布时间:2006-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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