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不够。 一些地方监管部门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有的重点产煤县煤炭管理部门六七十人的队伍,能下井的只有几个人,懂技术的则更少,技术力量十分薄弱,安全检查流于形式,一些监管部门的人员由于缺乏专业知识,不能发现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一些地方联合执法的机制没有有效的建立起来,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队伍缺乏强制执法手段,对非法、停产整顿生产矿井行不成有效的威慑,有的对事故查处力度不够或对有关人员的处分落实不到位,对调查组提出的防范措施落实不到位,且缺乏有效的监管。 四、遏制瓦斯事故的对策措施及建议 (一)提高对当前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的认识。 各地、各部门、各煤矿企业要充分认识当前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多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的局面。进一步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尤其是要针对四季度煤炭市场需求量大幅度上升,煤矿事故多发的特点,认真分析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的现状,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薄弱点,抓住关键环节,采取得力措施,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明确目标,鼓足干劲,集中精力,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位,严密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深入开展瓦斯治理整顿工作。 继续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坚决贯彻国家关于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政策规定,强力推进“先抽后采”;所有煤矿都要装备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现有设施设备和联网系统的维护检查,认真、科学地分析监测数据和瓦斯报表,查找瓦斯超限及监测数据异常的原因,瓦斯超限必须能够做到断电、撤人,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高瓦斯区域的低瓦斯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做好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及其后续工作,把核定工作延伸到煤矿劳动组织和井下定员,严防核定能力走过场,杜绝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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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52006年1-10月全国煤矿瓦斯事故分析
发布时间:2006-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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