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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052006年1-10月全国煤矿瓦斯事故分析
发布时间:2006-12-05 来源:国家能源局

(三)切实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精神,把煤矿整顿关闭作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现有的煤矿,要按照“十六条”关闭标准,逐一排查,落实关闭名单,并在当地主流媒体予以公告;对已确定关闭的煤矿,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的要求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对已经关闭了煤矿,要加大巡回检查力度,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坚决打击死灰复燃等非法开采行为。

(四)强化“一通三防”管理。

各煤矿企业要以瓦斯管理为重点、以技术管理为切入点、以现场管理为着力点,切实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管理。保证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设备性能要满足使用要求,确保通风系统合理可靠,满足采掘工作面等主要作业地点的风量需求。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安装瓦斯超限断电闭锁和声光报警装置,加强维护保证正常使用。

(五)认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煤矿企业要按照《特别规定》的要求,以通风系统、采掘工作面为重点,持续深入的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深入井下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科学地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建立隐患整改责任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各级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建立煤矿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做到整改内容、整改标准、整改措施、时间进度和责任人“五个落实”。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整改无望的煤矿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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